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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要注意哪些條件?》1.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新創公司。2.新創公司於申請本方案時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3.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應委任代理人。4.僅限智慧局通知進入實體審查後提出電子申請。5.此方案全國...
08/12/2025

《誰可以申請?要注意哪些條件?》

1.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新創公司。

2.新創公司於申請本方案時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

3.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應委任代理人。

4.僅限智慧局通知進入實體審查後提出電子申請。

5.此方案全國每月僅受理6件,且每間公司每年最多可申請5件專利

《那要怎麼四個月內拿到審查結果?》
第一月|收到初步面詢資料
提供檢索報告+初審意見,安排面詢
第二月|辦理積極型面詢
可與審查人員對話,獲得回饋建議
第三月|申復或修正
收到面詢後 1 個月內提交補充說明或修改內容
第四月|審查結果出爐
如無重大問題,可直接取得專利或審查意見通知
《四個月內有結果,申請專利不再是馬拉松》

這不是一般的加速審查,
而是針對新創量身設計的密集審查節奏:

面詢前就收到建議方向

全程以電子方式提出,流程簡便

四個月內就能知道結果

有專利計畫的新創,絕對不能錯過這波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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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遇到勞資申訴,該怎麼辦?》1.檢視公司內部制度確認是否依法給足加班費、特休、工時紀錄保存等基本義務。2.確認出勤紀錄有無保存完整法規規定需保存至少五年,員工只要有證據,就能申訴追回。3.與員工溝通協調、或進行調解勞工局通常會先安排調...
07/12/2025

《如果我遇到勞資申訴,該怎麼辦?》

1.檢視公司內部制度
確認是否依法給足加班費、特休、工時紀錄保存等基本義務。

2.確認出勤紀錄有無保存完整
法規規定需保存至少五年,員工只要有證據,就能申訴追回。

3.與員工溝通協調、或進行調解
勞工局通常會先安排調解,主動說明立場可避免進一步訴訟。

4.釐清法規適用與時效限制
避免因誤解或忽略關鍵條文,導致爭議擴大或錯過處理時機。

《公司規定的勞基法常見誤區》

1.請病假可以不給薪?
根據勞基法,在一年內病假未超過30日,工資應支付半薪。

2.「責任制」不是每間公司都適用
除了少數行業經主管核備職務才能合法責任制,否則仍需給付加班費

3.工讀生不用納勞健保?
除「每月薪資未達起徵門檻」,固定排班工讀都應納勞健保。

4.「LINE交辦工作」也算在加班
只要勞工於「下班時間」完成指示,就應給付加班費。

#商務法律 #商務人士 #創業 #創業家 #財務自由 #法律知識 #法律常識 #法律小百科 #法律議題 #勞基法 #員工福利

《自書遺囑怎麼寫才能保證效力?》1.整份遺囑需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可以打字或影印。2.完成後要簽名,若有塗改,要標註修改內容和字數,再簽一次名。3.撰寫完成到地方法院辦理認證,讓自書遺囑更有保障。《遺囑認證程序與必備物品》1.自書遺囑需複寫...
06/12/2025

《自書遺囑怎麼寫才能保證效力?》

1.整份遺囑需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可以打字或影印。

2.完成後要簽名,若有塗改,要標註修改內容和字數,再簽一次名。

3.撰寫完成到地方法院辦理認證,讓自書遺囑更有保障。

《遺囑認證程序與必備物品》

1.自書遺囑需複寫至少 3 份(不可影印)

2.本人需親自到場辦理
3.身分證、印章
4.全戶與繼承人戶籍謄本(包含記事欄)
5.財產證明文件(如房地產謄本、銀行存摺、資產清冊等)

《除了自書遺囑,還有這4種遺囑類型!》

公證遺囑:最具法律效力,需公證人與2名見證人

密封遺囑:可保密遺囑內容,需公證人與2名見證人
代筆遺囑:因故由他人代筆遺囑,需3名見證人並當場唸出內容
口授遺囑:有效期僅3個月,需2名見證人並錄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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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失去行為能力之前,沒有預先安排,未來可能會由法院指定監護人,而這個人會是誰,不一定有辦法掌控。 自 108 年起,台灣開放了「意定監護制度」,讓你可以在身心健全時,先指定你信任的人,未來萬一不幸失能,這位監護人就能代你做重要決定,無...
05/12/2025

如果你在失去行為能力之前,沒有預先安排,未來可能會由法院指定監護人,而這個人會是誰,不一定有辦法掌控。

自 108 年起,台灣開放了「意定監護制度」,讓你可以在身心健全時,先指定你信任的人,未來萬一不幸失能,這位監護人就能代你做重要決定,無論是醫療、財務還是生活大小事。

相較於法定監護冗長的聲請、鑑定與審查程序,意定監護只需去法院辦理一次,即可,以下是三個重點流程:

1.簽署契約:由本人與受任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

2.辦理公證:雙方親自到公證人面前完成程序

3.法院備查:公證後由公證人通知當地法院登錄,當未來經法院認定失能時,契約才正式生效。

更重要的是,意定監護人原則上不限親屬。你可以找朋友、同居伴侶、社工、照服員等,只要是你信任且具法律資格的人,都可以擔任,甚至可以指定多位,分別管理財產與照護。

當然,制度再完善,也還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1.若受任人失職或喪失能力,可能仍需回到法院改任他人。

2.契約授權條件若不夠清楚,可能讓其他家屬質疑。

3.意定監護僅針對「生前」階段,無法處理遺產分配,仍需搭配遺囑完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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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只要立遺囑就能把財產全數交給自己指定的對象,但其實台灣《民法》規定,有些繼承人,即使你在遺囑中沒有寫,他們也仍享有遺產的一部分。這就是「特留分制度」。依據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應繼分的一半2.兄...
04/12/2025

很多人以為,只要立遺囑就能把財產全數交給自己指定的對象,但其實台灣《民法》規定,有些繼承人,即使你在遺囑中沒有寫,他們也仍享有遺產的一部分。這就是「特留分制度」。

依據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如下:

1.配偶、子女、父母:應繼分的一半

2.兄弟姊妹與祖父母: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這邊就來簡單舉例一下

假設林先生過世時留下 900 萬元遺產,並在遺囑中指定全部給孫子小傑,但林先生仍有配偶、兒子與母親三位法定繼承人。

若三人應繼分平均為 300 萬元,依比例計算,他們可主張的特留分為:

配偶林太太:150 萬

兒子林小弟:150 萬

林先生的母親:100 萬

總計400萬元需保留給三位繼承人,否則他們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補足。

那應繼分與特留分又差在哪?

應繼分: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律自動依繼承順位分配遺產,每人應得的比例。

特留分:即使有遺囑,也必須保留給特定繼承人的最低金額。

那如果我就是不想受到特留分的規範,有任何方法可以規避嗎?

以下就列舉常見的三種方式,幫助你更靈活地安排財產去向。

1.生前贈與:在生前轉移財產,避免進入遺產總額

2.人壽保險:保險金不算遺產,可指定特定受益人

3.契約信託:立信託契約並指定受益人,財產不再歸屬本人,死亡時不列入遺產

此外,如果繼承人曾對你有重大傷害,還有一種方式:主張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與1146條,喪失繼承權可分為兩種情況:
1.法定喪失
只要繼承人符合特定條件(例如蓄意謀殺、重大虐待、偽造遺囑等),法律會直接認定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不需被繼承人額外表示或聲明。
2.被繼承人主動表達
如果你曾遭受繼承人的虐待、侮辱、棄養等行為,可以在遺囑或其他書面文件中明確表示該人不應繼承。這類聲明不需法院核准,但實務上仍需有具體佐證(例如報警紀錄、保護令、錄音錄影等),保障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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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知名連鎖早午餐店爆出加盟糾紛,加盟主指控遭總部「惡意解約」,還被求償 300 多萬。總部則回應對方違反競業條款,並公開相關證據。那如果你也遇到被提前解約的情況,該怎麼辦?1.仔細檢視合約條款確認解約是否有正當依據,包含違約行為是否成立...
03/12/2025

近期某知名連鎖早午餐店爆出加盟糾紛,加盟主指控遭總部「惡意解約」,還被求償 300 多萬。總部則回應對方違反競業條款,並公開相關證據。

那如果你也遇到被提前解約的情況,該怎麼辦?

1.仔細檢視合約條款

確認解約是否有正當依據,包含違約行為是否成立、通知期間是否充足、責任歸屬是否合理。

2.嘗試協商解決

與總部溝通解約原因及補償方式,盡量透過協議方式處理,避免走上訴訟。

3.妥善安排過渡期

處理財務清算、設備歸還、營運終止等事宜,減少爭議與損失。

4.履行解約後義務

確認是否仍受保密協議、品牌名稱不得使用、競業禁止條款等限制,避免後續糾紛。

說到競業禁止條款,不是對方寫什麼都得照單全收。依據實務經驗,如果條款過長(如禁止五年)、範圍過廣(全台灣不得經營類似業態)、或目的不正當,可能會被法院認定違反「比例原則」,而視為無效。

合理的競業條款,應是在保護品牌利益與加盟主基本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另外,別輕信「加盟只要 XX 元」的話術。除了開店成本外,合約中可能還藏有許多費用,例如:
1.權利金:讓加盟主有權使用品牌與商標

2.保證金:確保不違約,期滿可退還

3.輔導費:品牌提供訓練與協助的代價

4.其他設計、廣告與監工費等,都會寫在合約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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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成功創業者在擴張品牌時,會想透過加盟模式複製成功,但直接上網下載「加盟合約範本」,改一改就拿來簽,其實風險極高。每家品牌的營運方式不同,若契約中未清楚界定智慧財產、違約罰則、原物料供應或行銷協作等事項,輕則影響品牌形象,重則讓辛苦經營的...
02/12/2025

很多成功創業者在擴張品牌時,會想透過加盟模式複製成功,但直接上網下載「加盟合約範本」,改一改就拿來簽,其實風險極高。

每家品牌的營運方式不同,若契約中未清楚界定智慧財產、違約罰則、原物料供應或行銷協作等事項,輕則影響品牌形象,重則讓辛苦經營的合作關係破裂。

那加盟合約中有哪些重點條款是一定要注意的?

1.智慧財產條款務必具體:商標、專利與著作權的授權方式與限制條件要清楚,不可模糊。

2.違約條款要合比例:針對不同違約情形設計合理懲罰,避免被質疑濫用權利。

3.原物料與營運規範不可省略:從採購來源到促銷配合都應白紙黑字寫清楚。

4.條文要合法合規:合約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著作權法》等,否則可能失效甚至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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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代理與經銷,加盟是一種長期合作、共同經營品牌的關係。加盟主能避免前期摸索商業模式時的人力、物力與時間損耗;而加盟總部則能以較低風險與成本,拓展業務至更多潛在客群。根據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與加盟行為相...
01/12/2025

相較於代理與經銷,加盟是一種長期合作、共同經營品牌的關係。加盟主能避免前期摸索商業模式時的人力、物力與時間損耗;而加盟總部則能以較低風險與成本,拓展業務至更多潛在客群。

根據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與加盟行為相關的五個專有名詞如下:

加盟業主:指在加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技術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對價的事業(以下簡稱加盟總部)。

加盟店:指在加盟關係中,使用總部的商標或技術,接受總部協助,並支付一定對價的事業。

加盟經營關係:指總部透過契約,授權商標或經營技術,並提供協助,加盟店支付一定對價,建立持續性的合作關係。此定義不包括單純的商品批發買賣。

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前簽署草約、意向書等,並支付費用,若退出即沒收或須賠償的關係。
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商品或原物料費用、裝潢工程等費用的總稱。

簡單來說,台灣法規對加盟的基本要求包括:
必須簽訂正式契約
總部須提供商標授權、原物料供應與品牌資源
總部應協助加盟店經營、技術指導與培訓

因此,加盟是一種品牌共營、利潤共享的合作關係,而非單向買斷或轉售。

雖然加盟本質都是經由授權與指導來經營品牌,但根據經營模式與出資結構,常見的加盟型態可分為

以下幾種:

1.自願加盟
加盟主自行出資取得授權,自行承擔裝潢、人事等開店成本,總部提供技術與品牌指導。風險高、自由度高,盈虧自負。常見於中小型餐飲與手搖飲業。

2.委託加盟
由加盟總部出資設店,加盟主負責代管與營運,支付加盟金與保證金。總部保有高度掌控權,有助維持品牌一致性。常見於大型連鎖品牌。
特許加盟
總部與加盟主共同負擔開店與經營成本,並按比例分攤利潤。加盟主投入較多,對經營有更多參與權,也能分享更多利潤。適合有經驗的創業者。

3.合作加盟
由數個性質相近的商家共組總部,集合資源、分擔風險與壓低成本,彼此共營品牌。但因缺乏明確技術授權與統一管理,容易在遇到分歧時解體,品牌難以穩定維持。

因此,選擇加盟前,你應該考量:
– 自身資金能力與管理經驗
– 希望投入的經營程度與自由度
– 加盟契約條款是否合理且清楚
– 總部是否有穩定供應鏈與經營協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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