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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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受理  #兒少性侵被害人 遭民法上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限制之釋憲案 】兒少性侵被害人長年以來都受到我國  #齊頭式平等、過短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的2年/10年)給限制,然而根據澳洲的調查...
17/04/2026

【憲法法庭受理 #兒少性侵被害人 遭民法上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限制之釋憲案 】

兒少性侵被害人長年以來都受到我國 #齊頭式平等、過短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的2年/10年)給限制,然而根據澳洲的調查,兒少性侵案件在性侵第一次發生後,平均需要 23.6 年,受害者才能將受害經歷說出口。在孩童時期受到性侵害的學童,可能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迫於權勢與加害人有巨大的權力不對等,難以求助。
本次非常感謝憲法法庭願意受理小弟鄭仲昕律師及合作律師共同處理、聲請釋憲的兒少被害人侵權行為時效限制案( #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期待大法官協助兒少被害人走完司法救濟的最後一哩路。
本件憲法訴訟聲請書框定的主要爭點:

(一)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沒有區分「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未成年性侵被害者於成年後向性侵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皆採取相同之請求權時效,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存在立法怠惰?
(二)系爭規定沒有區分「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侵權行為同時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之案件」而皆採取相同之請求權時效,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存在立法怠惰?
(三)系爭規定之請求權時效於實際適用下,對於「未成年性侵被害者於成年後向性侵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或「侵權行為同時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之案件」,是否出現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以致適用上違憲,對個案顯然過苛之情況?
(四)系爭規定在實際適用上,是否造成違反個案正義、對女性及兒童產生不利影響的系統性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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