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乃慈律師

陳乃慈律師 「顛覆你對律師的想像。我想給每個案件所發生的事,一個好的解釋,建立起善的循環。」

仕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
107年律師高考智慧財產法組

06/09/2026

最近經常滑到《犀利人妻》,忍不住就會把這些片段看完了~

隋棠的演技真的是太好了!

但還是要提醒大家,離婚證人必須親自見聞雙方確實具有離婚真意。如果證人並未實際確認雙方的離婚意思,只是單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將不符合民法對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

即使雙方拿著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辦完離婚登記,也不代表離婚效力就一定沒有爭議。日後其中一方若主張離婚欠缺法定要件,仍可能透過訴訟爭執離婚是否有效。

一旦法院認定離婚無效,雙方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至於離婚協議中關於未成年子女、財產分配等約定,也可能因為原本是以「離婚」為前提,而衍生效力上的爭議。

一段拖累彼此的關係,倒不如一個人堅強。幾年前,一位當事人的大兒子,同時也是我的友人找上我。他來找我,不是為了自己。而是希望我幫他的媽媽離婚。當事人被家暴二十多年了。丈夫長年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回到家,除了要錢,就是爭吵,甚至動手。這樣的日子,...
05/09/2026

一段拖累彼此的關係,倒不如一個人堅強。

幾年前,一位當事人的大兒子,同時也是我的友人找上我。

他來找我,不是為了自己。

而是希望我幫他的媽媽離婚。

當事人被家暴二十多年了。

丈夫長年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回到家,除了要錢,就是爭吵,甚至動手。

這樣的日子,她過了二十幾年。

不是沒有想過離婚。

只是那個年代長大的她,始終覺得:「婚姻就是要忍。」

為了傳統、為了孩子,也為了給兩個兒子一個名義上「完整的家」,她一次又一次把離婚的念頭吞了回去。

丈夫沒有好好負擔家庭,她就自己工作、自己撐。

一路把兩個兒子扶養長大,甚至一路供到研究所畢業。

她原本以為,只要孩子長大就好了。

自己這輩子,大概也就這樣了。

直到有一天,丈夫又對她動手。

已經長大的大兒子看不下去,為了保護媽媽,第一次和自己的父親打了起來。

那一天,她突然意識到一件事。

原來這二十幾年來,她一直以為自己的隱忍,是在「保護孩子」。

可是孩子們其實什麼都知道。

他們知道媽媽受了多少委屈,也知道這個家發生過多少事情。

甚至到了最後,連自己的孩子都必須站到她前面,替她承受這段婚姻所帶來的暴力。

她終於明白,
有些婚姻看起來沒有破碎,不代表這個家就是完整的。

後來,她請大兒子來找我。

我們坐在事務所裡,談離婚、談財產,也談這二十幾年來她不敢面對的人生。

忍了快三十年,她終於鼓起勇氣「休夫」。

後來訴訟結束,她離婚了。

我一直記得這個案件。

因為很多人在婚姻裡苦撐的理由,都是「為了孩子」。

可是孩子真正需要的,也許從來都不是爸爸媽媽無論如何都住在同一個屋簷下。

而是他們愛的人,可以好好地生活。

一段關係如果只剩下恐懼、暴力與消耗,離開不一定代表家庭失敗。

有時候,反而是終於停止讓傷害繼續。

一段拖累彼此的關係,倒不如一個人堅強。

前陣子,我又和大兒子聊起這件事。

他跟我說:
「還好當初我們有一起鼓勵媽媽走出來,不然她現在也不會過得這麼坦然自在。」

聽到這句話,我其實很替她開心。

當年那個連「離婚」兩個字都不敢輕易說出口的女人,如今終於可以好好過自己的生活。

她花了將近三十年,才決定離開一段讓自己遍體鱗傷的婚姻。

但人生很長。

選擇自己,什麼時候開始,都不算太晚。

#那些婚姻故事

【「孝親費」、「扶養費」傻傻分不清楚】「當你開始工作了,每個月是不是應該給爸媽孝親費?」「如果不給孝親費,父母可以告我嗎?」相信不少人都聽過「孝親費」這個詞。但你知道嗎?👉「孝親費」和法律上的「扶養費」,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今天就帶大家簡...
04/09/2026

【「孝親費」、「扶養費」傻傻分不清楚】

「當你開始工作了,每個月是不是應該給爸媽孝親費?」
「如果不給孝親費,父母可以告我嗎?」
相信不少人都聽過「孝親費」這個詞。
但你知道嗎?
👉「孝親費」和法律上的「扶養費」,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今天就帶大家簡單了解兩者到底差在哪裡。

🧧什麼是「孝親費」?
👉「孝親費」並不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
一般所說的孝親費,通常是指子女成年、開始工作後,基於孝心、家庭習慣或與父母間的約定,每個月固定給父母一筆生活費。
例如:
💰每月固定給爸媽5,000元
💰幫忙負擔家裡的水電、房租
💰主動支付父母的生活開銷
這些我們日常所稱的「孝親費」,原則上比較偏向家庭內部的安排。

⚖️什麼是「扶養費」?
這就不一樣了!
法律明文規定:
👉直系血親相互間,原則上具有扶養義務。
所以不只是大家熟悉的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
其實反過來:
👉成年子女對父母,也可能負有扶養義務。
🧠父母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扶養?
一般而言,父母要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仍然要符合相關法律要件。
對於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而言,有一個很重要的地方:
👉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
也就是說,不能單純因為父母還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就直接認為子女完全沒有扶養義務。
不過,仍然要判斷父母是否有:
👉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
例如會綜合考量:
🔸父母自己的財產
🔸收入及生活狀況
🔸實際生活需求
🔸其他具體經濟情形
因此:
👉「年紀大了」不等於當然可以要求子女支付任何金額。
仍須回到個案實際情況判斷。

💰扶養費又是怎麼決定的?
如果父母確實有受扶養的需要,也不是想要多少就一定可以要求多少。
實際扶養程度,仍會考量:
👉受扶養人的需要
👉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身分
👉是否還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的人
👉個案中的其他生活情況
例如父母有3名成年子女,
並不代表一定要由其中一名子女獨自負擔全部生活費。
法律上還會進一步判斷各扶養義務人的順位及應負擔程度。

📌「孝親費」VS「扶養費」差別處簡單整理:
🧧孝親費
→日常生活上的稱呼
→多半來自孝心、家庭習慣或彼此約定
→法律沒有規定成年後每個月固定要給父母多少錢
⚖️扶養費
→來自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必須判斷受扶養者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金額也不是父母單方面決定
→發生爭議時,可以透過法律程序處理
所以,
「我沒有給爸媽孝親費」和「我沒有履行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 Joyce律師溫馨提醒
孝順,可以來自一份心意;
但法律上的扶養,處理的是一份責任。
父母曾經照顧子女,不代表成年後每一筆付出都必須用金錢「償還」;
同樣地,成年子女也不能單純以「我不想給」為理由,忽略依法可能存在的扶養義務。
當家庭開始為「每個月到底該給多少錢」爭執時,
不妨先釐清,
現在談的究竟是出於心意的「孝親費」,
還是法律上真正的「扶養費」?
把兩件事情分清楚,
才能知道這究竟是家庭裡的期待,還是法律上的義務。

03/09/2026

最近好淡季

只好來練球了~

《訴訟完,然後呢?》剛剛跟一位以前的當事人聊天。他的案件已經結束一段時間了,聊到現在的生活,他說,自己還是盡量跟前妻好好相處、一起當孩子的父母。我聽了其實滿有感觸的。因為兩個人離婚了,曾經有過的爭執、不愉快,不會因為判決確定的那一天,就突然...
01/09/2026

《訴訟完,然後呢?》

剛剛跟一位以前的當事人聊天。

他的案件已經結束一段時間了,聊到現在的生活,他說,自己還是盡量跟前妻好好相處、一起當孩子的父母。

我聽了其實滿有感觸的。

因為兩個人離婚了,曾經有過的爭執、不愉快,不會因為判決確定的那一天,就突然全部消失。

但婚姻結束了,他們還是孩子的爸爸跟媽媽。

做家事案件這麼多年,我常常覺得,訴訟可以幫我們解決很多事情。

孩子主要跟誰住、扶養費怎麼負擔、探視怎麼安排,真的談不攏的時候,就讓法院幫大家做一個決定。

可是法院可以決定這些事情,卻沒有辦法決定,未來的你們,要怎麼繼續當孩子的父母。

孩子生病了,要不要跟對方說一聲?
學校有活動,要不要讓另一方知道?
孩子開心或難過的事情,能不能讓另一個人也參與?

這些很日常、很瑣碎的事情,其實才是訴訟結束之後,要一起面對很久很久的生活。

當然,我也知道,不是每一段關係都能夠好好說話。

有些人受過很深的傷,有些關係只要一接觸就會再次衝突,甚至有些案件涉及暴力、控制。這種時候,真的不用勉強自己一定要跟對方「當朋友」。

我想說的合作父母,也從來不是要兩個人假裝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過。

只是如果可以的話,慢慢把對方從「我最討厭的人」、「跟我打官司的人」,放回一個比較單純的位置:

「他是孩子的爸爸。
她是孩子的媽媽。」

這樣就好了。

我一直覺得,家事案件最好的結果,不一定是判決書上寫著誰贏、誰輸。

而是很多年以後回頭看,兩個人雖然沒有辦法繼續當夫妻,至少曾經努力過,不讓孩子夾在大人的恩怨裡。

不用孩子選邊站,也不用孩子負責安慰任何一個大人。

讓孩子知道:

「爸爸媽媽分開了,但那是我們大人的事情。」

「你還是可以好好愛爸爸,也可以好好愛媽媽。」

訴訟完,然後呢?

然後就回去過生活吧。

好好過自己的日子。

如果有孩子,也在他需要爸爸媽媽的時候,繼續好好當他的爸爸、他的媽媽。

我想,這已經很不容易,也很好了。

#執業有感
#當事人教會我的事

週一會議+書狀日可樂🐶:喜歡在媽咪寫書狀時,窩在媽咪的背後~❤️我👧:孩子?!妳知道妳的枕頭包多昂貴嗎?!😅 #偶爾需要發廢文
31/08/2026

週一會議+書狀日

可樂🐶:喜歡在媽咪寫書狀時,窩在媽咪的背後~❤️

我👧:孩子?!妳知道妳的枕頭包多昂貴嗎?!😅

#偶爾需要發廢文

【收到不起訴處分,案件就這樣結束了嗎?】提告之後,等了好幾個月,結果收到的卻是一份「不起訴處分書」,很多告訴人看到後第一個反應都是:👉「所以案件就這樣結束了嗎?」👉「我明明有提出證據,為什麼還是不起訴?」👉「我不同意檢察官的決定,還有其他救...
28/08/2026

【收到不起訴處分,案件就這樣結束了嗎?】
提告之後,等了好幾個月,
結果收到的卻是一份「不起訴處分書」,
很多告訴人看到後第一個反應都是:
👉「所以案件就這樣結束了嗎?」
👉「我明明有提出證據,為什麼還是不起訴?」
👉「我不同意檢察官的決定,還有其他救濟方式嗎?」
先別急!我們今天來介紹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中很重要的角色-「再議」!

⚖️ 什麼是「刑事再議」?
👉就是對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依法請求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
例如告訴人認為:
🔸重要證據沒有被調查
🔸檢察官對證據的判斷有所疏漏
🔸案件事實還有需要進一步釐清的地方
🔸法律適用可能有所疑義

⚠️再議並不是「重新告一次」,而是針對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合法、妥當進行救濟。

🧠誰可以聲請再議?
如果是「告訴人」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可以依法聲請再議。

⏰收到不起訴處分,多久內要提出再議?(這個非常重要!)
👉告訴人應在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提出再議。
而且不是直接把再議書寄給上級檢察署!
應是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我們來整理一下SOP:
收到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
10日內提出再議
⬇️
向「原檢察署」提出
⬇️
再由案件依法送交上級檢察署審查

🔍提出再議之後會怎麼樣?
聲請再議後,並不代表案件就一定會起訴。
經過審查後,大致可能出現:
1️⃣ 認為再議無理由
👉 駁回再議。
2️⃣ 認為原處分有問題,尚有需要調查
👉 可能命令續行偵查。
所以:
再議成功 ≠ 被告一定有罪。
再議處理的是檢察官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需要重新檢視;即使後續起訴,被告是否有罪,仍然要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斷。

❓那如果「再議又被駁回」呢?
是不是就真的沒有救濟方法了?
👉 不一定!
如果告訴人對再議駁回處分仍然不服,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還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
⚖️ 「准許提起自訴」
⚠️ 但「准許提起自訴」有另外的法定期間、程序及要件,並不是單純再提出一次相同理由。
這個部分,我們之後再另外用一篇文章跟大家介紹!

✨ Joyce律師溫馨提醒
收到不起訴處分,
不代表只能無奈接受結果。
但法律給予救濟的同時,
也設有一定的程序與期限。
與其只說「我不服」,
更重要的是重新檢視證據、事實與不起訴理由,找出真正需要被重新審查的地方。
一份有理由、有證據支持的再議聲請狀,
才有機會讓案件被重新看見。
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最重要的第一件事——
記得先確認救濟期間,不要讓自己的權利因為逾期而消失。

#刑事案件 #再議 #告訴代理人

《執業隨筆》前陣子開完庭後,在庭外跟當事人聊天。這是一件刑事案件,他是被害人的家屬。聊著聊著,他突然問我:「陳律師,妳覺得真相重要嗎?」我想了一下,告訴他,這件事情或許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來看。站在司法的立場,真相當然重要。檢方、辯方、法官,以...
25/08/2026

《執業隨筆》

前陣子開完庭後,在庭外跟當事人聊天。

這是一件刑事案件,他是被害人的家屬。

聊著聊著,他突然問我:

「陳律師,妳覺得真相重要嗎?」

我想了一下,告訴他,這件事情或許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來看。

站在司法的立場,真相當然重要。

檢方、辯方、法官,以及告訴人與被告,對於「真相」可能都有不同的理解;但法院的判決不只是處理一個人的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甚至可能在未來被其他案件引用。

所以,司法上的真相,當然重要。

但我也跟他說:

「如果站在你的立場,我反而覺得,你未來要怎麼好好地活下去,更重要。」

逝者已經離開,訴訟的事情,我們能做的,就盡力去做;剩下的,交給司法。

也許到了最後,司法給出的答案不一定完全是你期待的答案,但相信經過這段過程,你的心裡,也會慢慢形成自己所認定的真相。

而無論真相最後是什麼,都希望你能夠繼續往前走,好好過未來的人生。

我一直覺得,訴訟只是漫漫人生中的一個過程。

訴訟會開始,也終究會結束。

司法未必能給每一個人想要的答案,也未必能真正填補曾經發生過的傷害。

但我希望,當訴訟結束以後,每一個曾經走進司法程序的人,都不要讓自己永遠困在司法的迴圈裡。

訴訟會隨著判決確定走到終點,而我們的人生,還要繼續。

【結婚後財產全部都能分一半嗎?】「我們結婚這麼多年,他名下的財產,我是不是都有一半?」「離婚的話,夫妻財產是不是全部加起來除以二?」這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很常遇到的疑問。但其實👉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把兩個人的所有財產全部拿出來一人一半!今...
21/08/2026

【結婚後財產全部都能分一半嗎?】

「我們結婚這麼多年,他名下的財產,我是不是都有一半?」
「離婚的話,夫妻財產是不是全部加起來除以二?」
這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很常遇到的疑問。

但其實👉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把兩個人的所有財產全部拿出來一人一半!
今天就帶大家簡單了解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及哪些財產原則上不能列入分配。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我們在了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前,先來理解一下什麼是「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擁有、處分自己的財產,而在離婚時,將婚後的積極財產扣除債務,剩下的財產平均分配給雙方。
如果夫妻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
👉夫妻離婚
👉一方死亡
👉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例如:共有制、分別制)
將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依法應列入計算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比較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由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

🧮舉個簡單例子
假設離婚時,依法計算後:
👨先生婚後剩餘財產:800萬元
👩太太婚後剩餘財產:200萬元
雙方差額為:
👉800萬-200萬=600萬元
原則上差額平均分配:
👉600萬÷2=300萬元
因此,太太原則上可以向先生請求 30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

⚠️注意!
不是把先生的800萬元直接拿一半給太太,也不是夫妻所有財產全部對半切,而是計算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後,再進行分配。

❌但是!不是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都要算
這裡就是今天最重要的地方!
依照法律規定,以下這些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繼承
例如:
婚後爸爸過世,留下500萬元遺產給女兒。
❌贈與
例如:
婚後媽媽贈與兒子一間房子。
❌慰撫金
👉因為慰撫金是針對個人精神上或人格法益受到侵害所給予的補償,具有高度一身專屬性,因此法律將其排除。

🧠 簡單整理
👉婚後努力工作、投資、累積所得形成的財產,可以列入計算
👉婚後因「繼承」、「贈與」取得以及慰撫金,不能列入計算
Q:那如果把財產偷偷送給別人,就不用分了嗎?
當然不是喔!
如果夫妻一方為了減少另一方可以分配到的剩餘財產,而故意處分、移轉財產,
👉法律上有「追加計算」的相關規定,在夫妻關係消滅前5年內所處分的財產,可以追加回來計算

✨ Joyce律師溫馨提醒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
不是把婚姻中的所有財產「一刀切半」,
而是對兩個人在婚姻生活中共同累積的成果,
給予合理的分配與保障。
所以面對財產問題時,
除了知道「現在有多少財產」,
更重要的是釐清——
財產什麼時候取得?從哪裡來?又是用什麼方式取得?
有時候真正影響最後能不能分的,
不是財產在誰的名下,
而是它背後的來源與法律性質。

#家事律師 #離婚律師 #台中律師 #法律諮詢 #陳乃慈律師

【丈夫對婚姻不忠、公公涉嫌殺害媳婦,遺產究竟誰能繼承?】近期新北市中和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命案,一名公公涉嫌殺害媳婦,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但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這起案件也延伸出另一個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繼承」。👉媳婦過世後,她的遺產究竟由誰繼...
14/08/2026

【丈夫對婚姻不忠、公公涉嫌殺害媳婦,遺產究竟誰能繼承?】

近期新北市中和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命案,一名公公涉嫌殺害媳婦,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但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這起案件也延伸出另一個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繼承」。
👉媳婦過世後,她的遺產究竟由誰繼承?
👉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甚至正在談離婚,丈夫還能繼承嗎?
今天就藉由這起新聞,帶大家簡單認識「法定繼承順位」以及「喪失繼承權」!

🧠 在談誰能繼承前,先知道一件事!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簡單來說:
👉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遺產繼承的問題。
那麼,死亡之後,到底誰有資格繼承呢?

⚖️ 誰可以繼承?順位怎麼排?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會再依照下列順位,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
1️⃣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例如:子女、孫子女
2️⃣第二順位|父母
3️⃣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4️⃣第四順位|祖父母

⚠️要特別注意:
◇ 配偶的獨立身分:配偶不列入一般順位,但與任何順位血親都有共同繼承權

◇ 繼承順位不是全部繼承人一起繼承喔!
👉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就不會輪到第二順位;第一順位沒有人,才會輪到第二順位,以此類推。
◇ 同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會以「親等較近的人」優先繼承。

Q:什麼是「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
👉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會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原本的應繼分。
舉個簡單的例子👇
爺爺過世時,原本應該繼承遺產的爸爸已經先過世。
這時候,爸爸的子女就可能代替爸爸的位置,繼承爸爸原本可以分到的那一份。
👉這就是「代位繼承」。

❓回到中和這起案件——丈夫外遇,還能繼承嗎?
很多人看到新聞後可能會想:
「先生都已經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了,還可以繼承太太的遺產嗎?」
👉 答案是:可以。
因為「外遇」本身,並不是法律規定會直接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主要包括: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以詐欺、脅迫影響被繼承人訂立、撤回或變更遺囑
❌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訂立、撤回或變更遺囑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只要一方死亡時,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原則上另一方仍具有「配偶」的法定繼承人身分。
👉即使丈夫有婚外情,如果妻子死亡時雙方仍未完成離婚,原則上丈夫仍具有配偶的繼承人身分。

✨ Joyce律師溫馨提醒
一段婚姻在感情上可能已經走到終點,
但在法律程序完成以前,
「配偶」的身分仍可能產生許多法律效果。
而繼承,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
感情上的疏遠,不等於法律上身分的消失;
對婚姻的不忠,也不代表當然喪失繼承權。
如果對自己的財產有所安排與想法,
除了了解法定繼承制度之外,
也可以提前透過遺囑等合法方式做好規劃。
不要讓最後的財產分配,
成為自己生前從未預料過的結果。

#家事事件 #親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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