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2026
預告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現行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收費方式,係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對於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之商品,同類指定商品超過二十個者,須按增加個數累計收費,每增加一個加收規費兩百元;對於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之服務,僅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係按增加個數累計費務則無個數限制。
實務上常見申請人提出過多服務項目之申請,但其所指定服務可能未與其實際業務範圍相關,此不僅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亦易造成審查資料庫過度擴張,增加審查困難度。因此修正草案將調整服務類別計費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者,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在五個以下,且其他服務在二十個以下者,以新臺幣三千元計;其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每增加一個服務,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他服務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服務,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六類至第四十五類者,同類服務中指定使用之服務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其服務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服務,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資料來源: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