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2026
【失去孩子還不夠,還得證明自己夠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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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媽媽,送走了自己的孩子。
孩子不是因病離世,而是因一場別人的過失車禍,永遠回不了家😢
她去告了。
在求償項目裡,有一項是「扶養費」。
是指如果孩子還活著,未來會扶養她到老,
而現在孩子不在了,所以請求加害者賠償。
但是,法院說:不行。
因為她名下還有房子,還有存款,現在也還有收入。
法官認為,
依照民法的規定,父母請求扶養費,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而現在,她還能維持生活,所以,駁回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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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這種判決的時候,心裡都會覺得很難過。
不是說法官判錯,
因為法律的規定確實是:扶養費請求要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
這句話單獨看,沒有問題。
問題是,套用在這種情境裡,會產生一種很奇怪的畫面。
一個媽媽,
本來有著健康的孩子,
本來有老了以後可以依靠的人。
但是,加害人把這個「本來」奪走了。
現在,她要為這個「本來」求償,
法院卻說:你現在過得去,所以不算。
可是,對一個失去孩子的父母而言,
真正失去的,並不是今天的生活費,而是原本可以依靠一輩子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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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都覺得這是一件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
現在有財產,不代表十年後、二十年後還有。
房子可能因病脫手,存款可能因為長照燒光,
收入可能因為年紀到了而中斷。
誰能保證「現在還過得去」,就等於「未來也過得去」?
可是在這種案件裡,這個「未來的不確定」,卻被拿來對原告不利。
她名下有財產,成了她拿不到賠償的理由。
在現行制度下,一個人失去孩子,
還必須先證明自己已經沒有能力維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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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辦過類似的案子,結果一樣。
在那件案子裡,孩子工作後,每月固定拿2萬元回家,已經持續5年。
但法院仍認為,父母名下仍有財產、有收入,
因此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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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的是「現在證明未來」,但沒有人能證明未來。
孩子死了,是事實。
以後不會有人扶養她,也大概率是事實。
可是這兩個事實,在法庭上,卻抵不過她銀行帳戶裡那個還沒花完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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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總覺得,
一個人失去孩子之後,
還要因為「你現在不夠慘」而被駁回請求。
這件事,很令人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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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武陵農場
#溫柔聊家事法律 #扶養費 #車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