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義法律事務所 Yu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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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有需要的勞工朋友可參考。
01/08/2026

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有需要的勞工朋友可參考。

兄弟姐妹還是可以繼承唷
28/07/2026

兄弟姐妹還是可以繼承唷

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刪除《民法》中「手足特留分」相關規定,新法將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未來若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將可自行決定是否分配遺產給兄弟姊妹,手足將不再享有法律保障的最低份額。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湯偉雄的委任律師林建宏指出,針對潑漆案,除提告《刑法》第305條針對個人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也因嫌犯是在樓梯間等公共空間潑漆,行為同時造成大眾心理驚恐、形成社會不安,一併提告《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同時...
28/07/2026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湯偉雄的委任律師林建宏指出,針對潑漆案,除提告《刑法》第305條針對個人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也因嫌犯是在樓梯間等公共空間潑漆,行為同時造成大眾心理驚恐、形成社會不安,一併提告《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同時主張此類犯行,應適用《反滲透法》第6條,若查證嫌犯係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相關刑責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一。⋯⋯⋯

許城銘說,面對跨國鎮壓,警方已從過去經驗中進化,如今更重視跨部會協作,「我們現在重兵部署,如果敢再來(跨國鎮壓),一定抓起來!」

正視人權的侵蝕
22/07/2026

正視人權的侵蝕

#民團聯合聲明|保障言論自由與原住民文化,拒絕花蓮警察不當盤查——民團籲警政署介入調查!

日前(7月18日)花蓮縣2026太平洋南島聯合豐年節期間,一名身穿阿美族傳統服飾、手持標語表達政治意見的男子,在和平抗議結束、準備離開時,遭警方攔下盤查並帶往前進指揮所。警方於事後表示,係因接獲民眾反映男子攜帶刀械且快速往人群移動,為保障公共安全而進行盤查。但當事人則表示,自己是在抗議結束準備離開時遭攔查,且遭攔查後已雙手舉高,表示不會造成任何危險。

針對此事件,我們認為,本案涉及人民言論自由、警察職權行使及原住民族文化權等重要問題,不能僅以「攜帶刀械」四字,即合理化警方的執法措施。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發表2點聲明如下:

一、勿將原住民族文化與身分象徵去脈絡化,佩刀不應成為模糊「選擇性執法」的焦點

二、執法理由與過程疑點重重,警政署應調查是否存在針對政治性言論的「選擇性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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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勿將原住民族文化和身分象徵去脈絡化,佩刀不應成為模糊「選擇性執法」的焦點

原住民族文化權受憲法及法律保障,國家機關在執法時,更應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脈絡。對阿美族而言,在年祭等重要文化活動中,族人身著傳統服飾並佩帶傳統刀具,並非罕見現象。對部分部落而言,完整的傳統服飾與佩刀並非單純的服裝或配件,而是辨識其文化身分與部落位置的重要象徵,代表其作為受到部落尊重的青壯年階層,具有參與及表達部落公共事務意見的身分與分量。遭盤查的當事人除表示佩刀是其傳統服飾部分之一,亦向我們分享佩刀是當事人在成年禮獲得榮譽,並由頭目親自賜與的,對他來說象徵著無上的光榮。因此,在年祭等重要文化場合穿著完整傳統服飾、佩帶佩刀並公開表達「我不喜歡聯合豐年『節』,因為我不喜歡做花蓮王的政治宣傳品」等政治意見,正是以其文化身分參與公共事務的一部分。傳統佩刀不應在脫離文化脈絡後,被簡化為一般治安情境下的「危險器械」。

更何況,本案男子舉牌和平抗議結束後,已準備離開現場,警方卻是在其離開時才將其攔下盤查。男子質問警方盤查依據,並主動雙手舉高,甚至表示警方可將佩刀取走。從這些事實來看,本案真正值得追問的,並不是男子身上「有沒有刀」,而是為什麼警方是在男子和平抗議結束、準備離開時,特別選擇攔下他?為何是在當事人數度詢問後,警察才遲遲地說是因為有佩刀?是否真的是因接獲民眾反映而盤查?為何在後續的採訪中,花蓮縣警察局局長要公開聲稱該男子「隨即攜帶刀械衝向人群」等與客觀事實顯有出入的說法?

傳統佩刀在原住民族文化活動中本屬常見,警方卻在本案特別以佩刀作為攔查及後續處置的理由,就更應說明其執法標準為何,以及過去對於同樣身著傳統服飾、佩帶傳統刀具的族人是否採取合法、合理的措施。

我們認為,在本案將「佩刀」單獨抽離出來討論,容易使社會忽略本案真正的核心。佩刀問題不應成為轉移焦點的工具,更不應掩蓋警方為何在和平抗議結束後,選擇性地藉由警察權力壓制特定抗議者、特定政治言論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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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法理由與過程疑點重重,警政署應調查是否存在針對政治性言論的「選擇性執法」

我們並非主張,原住民族佩帶傳統刀具即當然得不接受警方查證。但警察在執法時,應將原住民族文化脈絡納入判斷,理解傳統服飾與佩刀對族人而言所具有的身分、文化及公共參與意義,而不能僅因其外觀上具有刀具,即將其與一般治安情境中的危險器械等同視之。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權,並非要求警察放棄依法執行職務,而是要求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具備文化敏感度,並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執法的必要性與手段。

本案真正值得檢視的是,警方是否有具體且合理的執法理由?以及為何選擇在男子和平抗議結束、準備離開時介入?警察攔查男子時,並未立即表示盤查原因,而是先有合法性存疑的盤查,並數度經男子質疑後,才表示盤查原因是因為「佩刀」。此一執法流程,各界已有「先射箭、再畫靶」的批評。究竟,執法決定是否與男子的抗議行為有關?若男子是舉牌支持縣府活動,是否就不會遭盤查?若警方所稱的危險性主要來自佩刀本身,則應說明為何在男子已表示願意交由警方取走佩刀後,仍有進一步採取警察權力的必要;若真正促成警方介入的另有原因,則更應向社會完整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對於原住民族傳統佩刀的處理,並非只能在「禁止佩帶」與「完全不管」之間二選一。2016年8月1日,時任總統蔡英文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正式道歉,當日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層級的維安場所,事前亦曾要求參與族人不要佩帶傳統刀具;相關安排當時即引發馬躍.比吼等原住民族人士對於國家是否真正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的批評。最終,在國家元首及高度維安的場合,仍應是在兼顧公共安全與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的前提下,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非將傳統佩刀逕行視為必須以強制警察權排除的危險因素。這也說明,即使在國家最高層級的維安場合,安全維護與文化尊重仍可以並行;更何況本案是在原住民族重要文化活動中,對一名和平抗議、準備離開現場的族人採取警察權介入,更應說明其具體必要性與執法依據。

我們呼籲內政部警政署應介入調查,而非僅由地方警察機關自行說明。尤其是第一線人員執法的疑議,往往來自於有問題的決策與指令。更何況事件發生後,尚有報導指出花蓮縣警察局疑似有「成立群組指示員警於網路帶風向」的爭議。對此,我們呼籲警政署應完整調閱現場影像、勤務指揮紀錄及相關執法資料,釐清本案攔查及後續處置的法律依據與決策過程,並調查是否存在因人民政治表達而受到差別對待的情形,最後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最後,我們也要提醒社會大眾,本案的爭議絕非「以後上街抗議都可以帶刀」,更不是主張任何人均得以抗議為由,任意攜帶具危險性的刀械。人民的言論自由與和平抗議權,仍應在法律規範下行使;警察對於具體公共安全風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亦有其正當性。然而,警方目前以「攜帶刀械」、「快速往人群移動」等說法強調執法合法性的回應,容易引導社會討論忽略事件的具體脈絡,混淆文化和身分象徵與危害公眾的意義,導向「抗議行為都可以帶刀」的過度推論,反而掩蓋本案真正的問題。

本案真正需要討論的是,對於具有原住民族文化脈絡的傳統佩刀,國家機關能否在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權的同時,採取符合比例原則且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在本案具體情境下,警方為何選擇在和平抗議結束、男子準備離開時進行攔查及後續處置。不能將這個具體個案,簡化成「帶刀抗議是否一律合法」的問題,更不能以此模糊本案是否存在選擇性執法的真正爭議。

▋聲明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 閱讀官網版: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59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98039?fbclid=IwZnRzaAQby6tleHRuA2FlbQIxMQBzcnRjBmFwcF9pZAo2NjI4NTY4Mzc5AAEe54Ny0bhj70lo...
09/03/2026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98039?fbclid=IwZnRzaAQby6tleHRuA2FlbQIxMQBzcnRjBmFwcF9pZAo2NjI4NTY4Mzc5AAEe54Ny0bhj70loWUPOaemgAMjETO0DcRpcTckv07fddmePceUs8r2PYI51SKc_aem_LsFi4AbgLv_OyzCkfirMFA

去(2025)年的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造成19人死亡、多人失聯,負責協助疏散撤離的光復鄉長林清水等人被指控撤離不力,檢方歷經2個多月偵辦,查出林清水沒有實際清查,憑空捏造撤離、依親、垂直避難人數,謊稱完成預防性.....

09/03/2026

事務所承接的兩個案子,今天都是在新聞上看到起訴的消息。

告人的是十年,被告的也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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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釀19死
花蓮光復鄉長林清水起訴求刑10年

知名麻辣鍋「滿堂紅」負責人涉助詐團洗錢 北檢起訴!
建請重判10年

17/01/2026

0923花蓮光復堰塞湖溢流罹難者家屬
義務律師團新聞稿
115年1月16日
有鑑於114年9月23日發生於花蓮縣光復鄉之馬太鞍溪溢流事件,造成多達19人喪生之事故,罹難者家屬認為應追究花蓮縣政府、光復鄉公所未及時安排撤離居民所致死亡之法律責任,故於114年10月起,由12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並陸續與10餘位罹難者家屬代表進行會談,了解案發情形,並於115年1月13日正式向花蓮地方檢察署寄出刑事告訴狀,要求檢方偵辦並追究花蓮縣縣長徐榛蔚、花蓮縣光復鄉鄉長林清水,以及相關違法失職公務員等人涉犯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等之刑事責任,而花蓮地方檢察署亦於115年1月14日展開搜索及訊問花蓮縣光復鄉公所及鄉長林清水等人之偵查作為,並認為鄉長林清水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裁准。
律師團認為,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第20條第7款之規定,就本次水災,花蓮縣政府及光復鄉公所就「災害防救」有規劃及執行之法定義務,然而中央政府至少於9月22日夜間至23日凌晨,就已多次預警堰塞湖將溢流,可知被告徐榛蔚、林清水二人對於相關預警應該已經知悉,卻依然不加重視,怠忽職守,不但相關撤離指令有所遲滯,且必須撤離之範圍也未周全,對於防救資源投配,更是嚴重不足。被告二人怠忽職守之行為,確實導致包含告訴人親友等多數罹難者,喪失性命於應強制撤離之紅色警戒區內,客觀上顯係其有廢弛職務之行為,並因而直接導致多數人民喪生寶貴生命,釀成災害,依法應負起刑事責任。
此外,依照《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花蓮縣政府與光復鄉公所具有法律上之作為義務,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對於告訴人等,依法有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但事實上縣政府與鄉公所並無相應之作為。可見本案被害人之死亡結果,確實是被告徐榛蔚、林清水二人怠於執行職務所造成。再者,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7月4日農林務字第1011730362號函修訂《堰塞湖警戒、監測及撤離與演練方案》之規定,也具體明確規定了被告徐榛蔚、被告林清水二人身為縣長、鄉長所應履行之職責,但由於被告二人違背其應盡之職務,導致告訴人親人之死亡,自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律師團認為,本案被告徐榛蔚身為花蓮縣長,被告林清水為光復鄉長,二人身為相關公務員,依法均負有防範及遏止水災災害發生之職責在身,依刑法第130條規定,被告二人對於災害具有預防或遏止職務,卻故意或重大過失廢弛該職務,未及時發布撤離命令,確實疏散災區居民,致堰塞湖潰壩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已然符合「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構成要件。同時,依刑法第276條規定,被告在職務上怠忽所應盡之注意義務,致使人於死者,屬違反注意義務致死罪,而被告二人行為不僅是消極放任,更具有應認之因果關係,災害結果為直接且可合理預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而本件告訴人皆為本次堰塞湖洪災罹難者之親屬,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提出告訴,故委請義務律師團協助提出告訴,希望花蓮地方檢察署毋枉毋縱,查明真相,以期實現正義,並還給不幸罹難者及家屬公道。
義務律師團成員(按照姓氏筆畫排列):
王展星律師、王妙華律師、李克欣律師、李頤杰律師、林建宏律師、房彥輝律師、翁晟閔律師、許渝澤律師、劉嵐律師、陳又新律師、顏名澤律師、顏嘉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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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妙華律師0921-076941
房彥輝律師0966-995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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