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2026
【前任的毀滅式爆料,真的合法嗎?】
近期陳幸妤指控前夫、Joeman 遭前女友爆料等事件,引發社群熱議。
分手後,把對方過去做過的事情全部攤在陽光下,看起來好像只是「講出真相」,但在法律上,真的可以這樣做嗎?
先說重點:有可能構成犯罪。
而且,「我講的是事實」在法律上不一定就是免死金牌。
一、法律上會區分「罵人」跟「說事」
刑法上常見的名譽犯罪,主要可以分成兩種。
第一種是公然侮辱罪,也就是刑法第309條。
這類通常是情緒性、抽象性的人身攻擊,例如公開罵粗話、羞辱對方人格,但沒有具體指稱某件事情。
第二種是誹謗罪,也就是刑法第310條。
這類則是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例如公開對方過往交往細節、外遇經過、私生活內容,或附上私訊截圖爆料。
如果是在網路社群上發文、限動、影片,甚至附上對話截圖讓大家轉傳,就可能涉及以文字、圖畫散布的加重誹謗問題。
很多人會以為:
「我講的是真的啊,為什麼不能講?」
但法律不是這樣看。
即使內容是真的,如果這些內容只是私人感情糾紛、親密關係細節,和公共利益沒有關聯,仍然可能不在免責範圍內。
換句話說,真實性很重要,但不是唯一標準。
二、憲判字第3號可以拿來當免死金牌嗎?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要是針對輕微、情緒性、抽象謾罵的公然侮辱罪,調整刑事處罰的界線。
但它不是讓所有網路爆料都免責。
如果你公開的是具體事實,例如對方私生活、感情紀錄、交往細節、私訊內容,這就比較接近誹謗、隱私權或名譽權的問題,而不是單純的「情緒性罵人」。
所以,不能因為有憲判字第3號,就以為自己可以放心把前任的過往全部公開。
特別是用具體私事進行報復式爆料,仍然可能面臨刑事誹謗、民事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甚至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的爭議。
至於 Joeman 後續公開道歉,可能讓爆料內容的真實性爭議變小,但這不代表法律責任就完全消失。
因為在法律上,「是真的」不等於「可以公開」。
感情結束後,情緒可以理解,但爆料前真的要想清楚。
你以為只是揭露真相,對方可能已經準備提告。
分手可以不體面,但發文前,最好不要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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