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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等重大刑案、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少年案件等。◎非訟業務:包含不動產移轉與設定登記、常年法律顧問、租稅規劃與諮詢、法律課程企劃、紛爭調解協議、公文函件往返、企業間交易往來、公司法律庶務承辦、制度及策略風險控制、各種契約擬定、公司營運、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著作、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之保護與代理申請、遺產規劃與遺囑及信託等事件之規劃與爭端預防,以避免並杜絕事後曠日費時之訴訟與耗財浪費之補救。尚祈不吝蒞所參觀指教!

24/08/2026

🎉新書上架!【《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編/著者 :陳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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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探討債之涉他關係。代理制度之運用,使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真正利他契約有效性之承認,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給付請求權,均為契約相對性原則之例外(本書第一章及第二章)。債權讓與、免責債務承擔及契約承擔,使第三人取代原本債之關係之當事人,成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契約當事人(本書第三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除原本之債之關係(對外關係)外,多數當事人間亦發生內部關係,互為當事人與第三人。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責,常具有擔保他人債務之履行之功能,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亦復如是(本書第四章)。代位權及詐害行為撤銷權,因涉及第三人,學說認為屬於債之對外效力,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因保全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而受到影響(本書第五章)。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民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危險負擔與危險移轉──契約法之現代化Ⅷ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歸責──以法律史及比較法為中心──契約法之現代化Ⅸ
約定連帶與侵權連帶──契約法之現代化Ⅹ(2026年10月出版)

【目錄】
自序 i
詳目 iii

導論 1

第一章 代 理 7
I 總說 7
一 歸責規範 7
二 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14
三 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17
II 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21
一 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21
二 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23
三 代理權 31
四 效果 51
III 無權代理 57
一 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57
二 表見代理 58
三 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73

第二章 涉他契約 79
I 真正利他契約及其成立 79
一 概念及法律性質 79
二 三角關係 82
三 法律發展與經濟上功能 85
II 真正利他契約成立與效力 86
一 真正利他契約之成立 86
二 要約人之權利 88
三 債務人之抗辯 89
四 第三人之權利 89
III 利他契約以外之涉他契約 92
一 第三人負擔契約 92
二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94
三 利益第三人之免責條款 95

第三章 債之移轉 97
I 總說 97
一 物權之變更與契約之變更 97
二 債之變更與債之移轉 98
三 契約主體之變更 100
II 債權讓與 101
一 總說 101
二 有效債權讓與之要件 109
三 債權讓與之效力 122
四 債務人之保護 128
III 免責債務承擔 139
一 總說 139
二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139
三 效力 143
IV 契約承擔 146
一 約定契約承擔 147
二 買賣不破租賃 153

第四章 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 161
I 多數債權人 163
一 連帶債權 164
二 可分債權 165
三 不可分債權 167
II 多數債務人 177
一 給付可分 177
二 給付不可分 182
III 連帶債務法則 190
一 絕對效與相對效 191
二 內部關係 211
三 真正與不真正連帶債務 222
IV 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 229
一 總說 229
二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233
三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246
四 特殊保證及其他型態之人保 249

第五章 責任財產之保全 269
I 總說 269
II 代位權 270
一 總說 270
二 代位權發生之要件 272
三 代位之客體 274
四 代位權之行使 278
III 詐害行為撤銷權 283
一 總說 283
二 撤銷權發生要件 286
三 撤銷之訴與撤銷之效力 296

事項索引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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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2026

🎉新書上架!【《刑事訴訟法 上冊】(編/著者 :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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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這是一本貫穿理論、立法與實務的教科書。首要是理論方面,特別著重於基礎觀念的建立及我國法與普世人權基準的銜接。立法規範的闡釋,以截至2026年5月修正的刑訴新法為本。裁判引介的重心,放在憲法法庭及最高法院截至同年5月底止的最新發展趨勢。這是本書的三根支柱。
  為了突破傳統刑訴教科書的格局,本書重新分配刑訴議題的比重,將論述重點移轉至刑事訴訟的構造原則、辯護權利、強制處分、證據法則、證據禁止及法庭活動等。
  此外,為了「冀以理論、契入實例」,本書每章契合數則案例輔助理解,其中多數取材、改編自台灣實際的案例。畢竟,訴訟法的生命在於運用,而解決台灣本土的實務問題,更是台灣刑事訴訟法的不二任務。
  本書亦朝承先啟後的方向努力,故除傳述、批判我國刑訴傳統見解之外,亦歸納、評析國內的最新文獻,並佐以國外的學說與實例為借鏡,期使讀者能夠一目了然,掌握國內外刑訴的演進趨勢。

【作者簡介】
林鈺雄

台灣新北市人。台灣大學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司法官、律師考試及格。1993年9月赴德留學,追隨駱克信(Claus Roxin)教授攻讀刑事法,並以「法官保留及對刑事訴訟上基本權干預之救濟」為論文題目,於1998年獲頒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05年獲德國宏博基金會(Humboldt-Stiftung)研究獎勵金資助,再赴德深造半年,以歐洲刑事法之整合趨勢為研究範圍。

作者現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主要學術著作包括:
.《檢察官論》(1999)
.《刑事法理論與實踐》(2001)
.《搜索扣押註釋書》(2001)
.《嚴格證明與刑事證據》(2002)
.《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一)》(2007)
.《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2008)
.《刑法與刑訴之交錯適用》(2008)
.《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二)》(201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評釋》(2013)
.《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三)》(2020)
.《沒收新論》(2023年2版)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6年8版)
.《新刑法總則》(2026年13版)
.《德國刑事訴訟法註釋書》(合著,2023年初版)
.《刑事訴訟法裁判解析》(合著,2025年初版)

主編書籍除各式法典外,包括:
.《人權之跨國性司法實踐-歐洲人權裁判研究(一)/(二)/(三)/(四)》(2007/2008/2010/2012)
.《最高法院之法治國圖像》(2016)
.《沒收新制(一)/(二)/(三)/(四)(五)》(2016/2016/2019/2019/2020)

【目錄】
第一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概念 1
壹、刑事實體法與刑事訴訟法 4
貳、刑事訴訟之目的 7
參、刑事訴訟程序綜覽 14
肆、刑事訴訟法作為應用憲法 16
伍、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範圍 27

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礎構造 41
壹、國家追訴原則 44
貳、控訴原則 50
參、法定原則 54
肆、調查原則/澄清義務 59
伍、附論:「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77

第三章 法院 87
壹、緒論 90
貳、法官保留原則 98
參、法官獨立性原則 99
肆、公平審判原則:法官迴避問題 101
伍、法定法官原則:法院之管轄 110

第四章 檢察官及其輔助機關 127
壹、檢察官之形成史 129
貳、檢察官之任務與義務 132
參、檢察官之上命與下從 138
肆、檢察官之法律地位:行政官?司法官? 145
伍、檢察官之監督與制衡 146
陸、檢察官之輔助機關 150

第五章 被告/犯罪嫌疑人 155
壹、被告之概念 160
貳、被告之地位 163
參、被告之訊問 173

第六章 辯護人 209
壹、辯護人之功能 212
貳、辯護人之定位 214
參、辯護人之種類 217
肆、辯護人之權利與義務 230
伍、輔佐人及代理人 244

第七章 訴訟關係、訴訟要件與訴訟行為 249
壹、訴訟關係 252
貳、訴訟要件 253
參、訴訟行為 260

第八章 訴訟標的-單一性與同一性 273
壹、訴訟標的之概念 277
貳、案件之單一性 279
參、案件之同一性 284
肆、批評與檢討 290

第九章 強制處分總論 307
壹、強制處分之定位 310
壹、強制處分之定位 311
貳、強制處分之主體 313
參、強制處分之對象 320
肆、強制處分之限制 321
伍、強制處分之同意 332
陸、強制處分之監督 336

第十章 羈押及其他強制處分 349
壹、傳喚與通知 356
貳、拘提與逮捕 359
參、羈押 375
肆、搜索與扣押 432
伍、鑑定留置與身體檢查處分 460
陸、通訊監察與科技偵查處分 471
柒、其他強制處分 492

第十一章 證據總論 499
壹、證據法之基本原則 505
貳、證據法之基本概念 525
參、法定之證據方法 564
肆、證據之保全? 617

參考文獻 625
法條索引 663
關鍵字索引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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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2026

借錢開公司,登記完馬上還款,有刑責?

剛剛看 #詹姆士 假驗資被起訴新聞:「詹姆士又委託不知情的會計師,出具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成功向台北市政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不料,詹姆士順利取得設立登記後,隨即於同年9月20日下午,將驗資帳戶內的200萬元全數匯回張姓、蘇姓及翁姓友人帳戶,償還借款。」

這是許多中小企業,特別是一人公司常犯的罪。

之前登入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的「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瀏覽公司法問題,看到以前有不少 #公司法 第9條的問題。其中一個印象深刻的問題大概是有企業主發問:和老婆借錢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後錢就還老婆,結果收到調查局通知,這有問題嗎?

這問題很嚴重,這樣 #假驗資 有刑責的!

這牽涉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這項規定是為了貫徹資本確實原則以及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避免有人虛設公司、浮誇資本額並防免經濟犯罪發生。依照這條規定,成立公司應收的股款,如果股東沒有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然已經繳納而於公司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公司負責人就有刑事責任。

總之,出錢成為公司股東,錢就是公司的了,絕對不能把公司帳戶當作私人金庫隨意抽回,否則不僅公司可能面臨被撤銷登記的下場,負責人更得面臨最高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請參照:公司法,書泉出版,頁10-11。

#看新聞學法律

24/08/2026

🎉新書上架!【《刑事訴訟法 下冊】(編/著者 :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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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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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亦朝承先啟後的方向努力,故除傳述、批判我國刑訴傳統見解之外,亦歸納、評析國內的最新文獻,並佐以國外的學說與實例為借鏡,期使讀者能夠一目了然,掌握國內外刑訴的演進趨勢。

【作者簡介】
林鈺雄

台灣新北市人。台灣大學法律系、法研所畢業,司法官、律師考試及格。1993年9月赴德留學,追隨駱克信(Claus Roxin)教授攻讀刑事法,並以「法官保留及對刑事訴訟上基本權干預之救濟」為論文題目,於1998年獲頒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05年獲德國宏博基金會(Humboldt-Stiftung)研究獎勵金資助,再赴德深造半年,以歐洲刑事法之整合趨勢為研究範圍。

作者現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主要學術著作包括:
.《檢察官論》(1999)
.《刑事法理論與實踐》(2001)
.《搜索扣押註釋書》(2001)
.《嚴格證明與刑事證據》(2002)
.《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一)》(2007)
.《干預處分與刑事證據》(2008)
.《刑法與刑訴之交錯適用》(2008)
.《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二)》(201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評釋》(2013)
.《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三)》(2020)
.《沒收新論》(2023年2版)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6年8版)
.《新刑法總則》(2026年13版)
.《德國刑事訴訟法註釋書》(合著,2023年初版)
.《刑事訴訟法裁判解析》(合著,2025年初版)

主編書籍除各式法典外,包括:
.《人權之跨國性司法實踐-歐洲人權裁判研究(一)/(二)/(三)/(四)》(2007/2008/2010/2012)
.《最高法院之法治國圖像》(2016)
.《沒收新制(一)/(二)/(三)/(四)(五)》(2016/2016/2019/2019/2020)

【目錄】
第十二章 證據禁止法則 1
壹、證據禁止導論 5
貳、證據禁止之內涵及類型 11
參、證據使用禁止之功能 18
肆、證據使用禁止之理論 22
伍、證據使用禁止之放射效力 37
陸、我國實務之回顧與展望 41

第十三章 裁判 49
壹、裁判之意義 51
貳、裁判之種類 51
參、裁判之成立與生效 55
肆、裁判之確定力 59
伍、無效之判決 72

第十四章 偵查通則 77
壹、偵查之目的 79
貳、偵查之主體 81
參、偵查之原因 83
肆、偵查之進行 87
伍、偵查之終結 101
陸、改革之芻議 104

第十五章 偵查各論-告訴 107
壹、告訴之概念 110
貳、告訴權人 112
參、告訴之期間 124
肆、告訴之程式 126
伍、告訴之不可分效力 130
陸、告訴之撤回 132

第十六章 偵查各論-不起訴 141
壹、不起訴之緒論 145
貳、不起訴之原因 146
參、緩起訴之新制 154
肆、不起訴之內部救濟:再議 163
伍、不起訴之確定力 167
陸、無效之不起訴 173
柒、不起訴之外部監督:轉軌准提自訴新制 178

第十七章 公訴 185
壹、公訴之提起 188
貳、公訴之審查:起訴審查制 196
參、公訴之效力 203
肆、公訴之撤回 213

第十八章 自訴 219
壹、自訴之緒論 222
貳、自訴之提起 225
參、自訴之限制 228
肆、自訴之效力 235
伍、自訴之承受與擔當 235
陸、自訴之撤回 239
柒、自訴之審判 242
捌、改革之芻議 250

第十九章 通常審判程序 253
壹、審理之原則 257
貳、審判之準備 264
參、審判之期日 273
肆、審判之應變 296
伍、審判之結果 312

第二十章 簡易型程序 325
壹、概論:簡易判決處刑、簡式審判與協商程序 328
貳、簡易判決處刑 333
參、簡式審判程序 346
肆、協商程序 349

第二十一章 上訴通則 367
壹、上級審之概論 370
貳、上訴權人 371
參、上訴之範圍 380
肆、上訴之程式 390
伍、上訴權之喪失 394
陸、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397

第二十二章 上訴第二審 407
壹、第二審之審級構造 410
貳、原審法院之處理 412
參、第二審法院之審理 414
肆、第二審法院之判決 423

第二十三章 上訴第三審 435
壹、第三審之審級構造 440
貳、第三審上訴之限制 441
參、判決違背法令 453
肆、第三審上訴之程序 472
伍、第三審法院之審理 474
陸、第三審法院之判決 478

第二十四章 抗告 485
壹、抗告之概念 488
貳、普通抗告 490
參、再抗告 502
肆、準抗告 504

第二十五章 再審 511
壹、再審之概念 514
貳、再審之原因 515
參、再審之程序 533
肆、再審之撤回 545

第二十六章 非常上訴 547
壹、非常上訴之概念 550
貳、非常上訴之對象 553
參、非常上訴之原因 559
肆、非常上訴之審理 570
伍、非常上訴之判決 575

第二十七章 執行 583
壹、執行之概念 585
貳、執行之指揮 586
參、執行之程序 587
肆、執行之救濟 597

第二十八章 附帶民事訴訟 603
壹、附帶民事訴訟之概念 604
貳、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605
參、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607
肆、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 608
伍、附帶民事訴訟之救濟 610

第二十九章 沒收特別程序 615
壹、沒收特別程序之概念 619
貳、保全執行之扣押 623
參、第三人參與程序 632
肆、事後(撤銷)程序 638
伍、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客體程序) 641
陸、執行程序及其他配套修正 646
柒、立法之展望 650

法條索引 654
關鍵字索引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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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2026

【國民法官上路三周年特輯➌】

國民法官制度從 2023 年上路到今年已經實施滿 3 年了,今年 1 月開始又擴大適用案件的範圍,各位粉司都了解國民法官制度嗎?還是有點懂又不太懂呢?阿司的國民法官上路三周年特輯,第三篇趕快看起來ㄅ👀

⚖️如何產生國民法官

原則上只要年滿 23 歲的國民,並且在同一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設籍 4 個月以上,就能夠成為國民法官。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前,總共會經歷 3 個階段:

📍階段一「備選國民法官」:

法院會估算隔年所需要的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並通知轄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會從符合「年滿 23 歲的國民,並且在同一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設籍 4 個月以上」的人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製作成「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提供給法院,由法院設置的「審核小組」進一步審查並排除不符法定資格的人後,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法院會寄送通知給列入「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讓他們知道明年有機會被抽選為國民法官。

📍階段二「候選國民法官」:

當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本案的「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階段三「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選任期日當天,法院依照候選國民法官回覆的調查表結果,或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詢問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後,如果發現有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並經表示不願擔任者,都會加以排除;此外,檢察官、辯護人也可以不附理由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各自最多 4 人)。凡是沒有拒絕或未受到不選任裁定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隨機抽選為參與本案審判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可以中途退出嗎?

原則上,一旦被選上國民法官,就必須全程到庭,不可以中途退出。

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因為突發事件,使得國民法官無法繼續參與審判過程,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具體情形,裁定解任國民法官,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擔任,讓案件能夠繼續審理。

⚖️國民法官可以請公假嗎?會不會受到雇主職務上的處分?

《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

所以,如果國民法官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讓國民法官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

想了解更詳細的國民法官介紹,請參考留言區的司法院官網的連結👇👇

09/07/2026
09/0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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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審判管轄之專屬外國法院合意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185 號裁定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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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一部上訴與洗防法刑罰變更 ─ 評最高法院115 年度台上字第 34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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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2026

🎉新書上架!【《刑法案例研習(二)》】(編/著者 : 黃惠婷)🎉

免費試讀、購書請洽➡:https://sharing.com.tw/product/index/2EC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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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如同刑法案例研習(一)與(三),透過各種案例讓讀者認識如何解題,深化案例並涉及刑法重要概念與實務見解。案例題型橫跨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所蒐集的六十題案例具有本土色彩,親和性是特色之一;以犯罪三階引導思考系爭問題,邏輯性是特色之二;除了案例解答之外,另針對相關的法律概念擴大論述,延伸性是特色之三,希望讀者能藉由本書實例的演練,進一步建立對刑法案例解題的信心與技巧。

【作者簡介】
黃惠婷

學歷:
1984 中央警官學校法學士
1992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碩士
1996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
​ ​
【目錄】
第一部分 刑法案例解題導引 1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21
第一題 失敗教唆與從舊從輕原則 23
第二題 刑法上的行為 29
第三題 職業風險的客觀歸責 35
第四題 緊急避難 45
第五題 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客體錯誤 53
第六題 未遂犯之犯罪決意 61
第七題 方法不能 67
第八題 準中止犯之防止行為 75
第九題 準中止犯防止行為之「盡力」要件 81
第十題 客觀歸責與準中止犯 87
第十一題 參與犯之準中止犯 93
第十二題 共同正犯之著手 101
第十三題 不作為犯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111
第十四題 共同正犯之逾越行為 121
第十五題 間接正犯 129
第十六題 共犯之從屬原則 137
第十七題 未遂教唆或預備犯之教唆犯 145
第十八題 教唆既遂、教唆未遂或未遂教唆 153
第十九題 被教唆者改變犯意的行為 163
第二十題 教唆既遂故意與間接正犯 169
第二一題 過失犯之結果不可避免性 177
第二二題 正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185
第二三題 幻覺犯 193
第二四題 偽證罪之罪數認定 199
第二五題 自首 207
第二六題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215
第二七題 加重妨害公務執行罪 227
第二八題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235
第二九題 脫逃罪 243
第三十題 加重脫逃罪與毀損公物罪 251
第三一題 湮滅刑事證據罪之行為客體 257
第三二題 偽證罪之虛偽陳述 267
第三三題 教唆偽證與具結之性質 275
第三四題 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281
第三五題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致傷罪之競合 291
第三六題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與遺棄罪 301
第三七題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致人「死傷」要件 315
第三八題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幫助犯或藏匿人犯罪 321
第三九題 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331
第四十題 強制性交罪之「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339
第四一題 加重強制性交罪 351
第四二題 生命的開始 365
第四三題 義憤殺人罪 371
第四四題 受囑託殺人罪 379
第四五題 殺人或幫助自殺 387
第四六題 虐殺嬰幼童罪 395
第四七題 強制罪之方法─目的關聯性 403
第四八題 加重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 411
第四九題 妨害秘密罪之「非公開活動」 417
第五十題 妨害秘密罪之竊錄行為 429
第五一題 散布性影像罪之「散布」 441
第五二題 竊盜罪之間接正犯或三角詐欺 449
第五三題 「使用竊盜」或竊盜既遂 457
第五四題 竊盜或詐欺 467
第五五題 意圖與動機之區別 475
第五六題 侵占罪之侵占 483
第五七題 詐欺罪之財產損失 491
第五八題 詐欺罪或侵占罪 497
第五九題 擄人勒贖罪 503
第六十題 共犯或贓物犯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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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讀者
❌本公司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會員,要求提供個資或操作ATM,【此為詐騙】請勿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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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26

【人工生殖法改寫生育權邊界 如何面對社會兩難?】

台灣近 3 萬人凍卵,卻因法規限制「必須有丈夫」,使用率不到 10%。新修草案首度讓生育權與婚姻脫鉤,開放單身女性與女同伴侶在台療程;同時增訂「不可撤銷同意」,大人簽字後便不能反悔,確保孩子的扶養與繼承權。

然而,牽涉第三人的「代理孕母」制度,在「保障同志成家權」與「防範弱勢女性遭剝削」之間,仍充滿道德拉扯。當法律努力接住多元家庭,我們該如何建立配套,避免生育淪為金錢遊戲?

#在野法潮帶您跟上法界最新浪潮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留言🔥

20/06/2026

有諮詢民眾問:怎麼查債務人有沒有未上市櫃公司的股份?查到債務人是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東,要怎麼強制執行?

如何查詢債務人有沒有未上市櫃公司股份?

主要方法有二個:一是去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與所得資料,如果看到債務人所得資料有某公司的股利分紅,那債務人就有那家公司的股份(但有時間差問題)。

二是上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點選「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或經理人」搜尋債務人姓名,可以從該公司的董監事資料看到債務人持有股份數。

那有沒有可能債務人有許多公司股份,債權人卻查不到?

有可能!債務人可能有很多家公司,或實質控制公司,不掛董監、不領薪水、不拿股利,但他的食衣住行全由公司買單,出入開豪車、住豪宅、吃豪奢宴,國稅局的財產清單上只會顯示他名下無車無房,而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也查不到。

#債務人 #強制執行 #股份 #債務人財產 #豪奢生活 #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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