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2026
看到蕭敬騰投資日式料理餐廳因為生意好,在租約到期之前被房東預告要漲房租而準備搬遷的新聞,這應該是大多數做餐廳生意的店家共同擔心的事情。那房東要求將裝潢留下來,房客真的只能認賠嗎?
從一個月15萬漲到23萬元的租金,在法普粉專關心的不是「房東為什麼漲租」,而是另一個問題:
「房客花下去的裝潢,在租約終止後,房東可以直接留下來嗎?」
答案沒有那麼直接。
民法第431條1項規定,承租人如果為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租賃物的價值,而出租人知道這件事情卻沒有表示反對,租賃關係終止時,出租人原則上應償還該費用,但以「現存的增價額」為限。
這裡最重要的不是「我花了3000萬」,而是:這3000萬元究竟增加了房屋多少價值?
例如,房客投入的水電管線更新、增建浴廁設備、及高檔裝潢等,如果確實讓房屋價值增加,而且當初施工時房東明知卻沒有反對,那麼租約終止後,房客就可能依第431條1項,向房東請求償還「現存增價額」。
但如果這些東西屬於房客自己「增設的工作物」,例如:廚房設備,則情況又不同。第431條2項規定,承租人當然可以取回,也必須把租賃物恢復原狀。
所以,房客面對房東要求「裝潢留下來」時,未必只有兩個選擇:要嘛送給房東,要嘛乖乖搬走。
真正要做的,是把當初的裝潢契約、發票、付款紀錄、施工照片、房東同意或知情的證據,以及租約條款全部攤開來看。
因為法律上的問題從來不是:
「我花的裝潢費,房東憑什麼拿走?」
而是:
「這些支出,究竟屬於有益費用,還是可以取回的工作物?租約終止時,它們還剩下多少價值?」
這才是房客真正可以拿來跟房東談判,甚至進一步主張權利的地方。
本張圖片是ChatGPT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