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2026
A童(國小三年級)在音樂課時對老師比中指、罵三字經、「白痴」、「娘娘腔」、「你他媽的,整個跟女人一樣,你快點給我滾出去」,
老師對A童及擔任A童監護人之基金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30萬元。
基金會主張老師為不適任教師,明知A童為脆弱家庭兒童,在執教期間慣以大聲咆哮、大力拍桌、無故罰站、點名針對並任意貶抑指責A童不是,及灌輸A童抄襲作業答案等不當方式對A童施以管教,且在疫情期間故意漠視A童之遠距教學需求,A童實為遭老師霸凌之受害者。
一審法院通知訊問學務主任、A童三年級導師、基金會之文教組長,
並參酌性別事件調查報告(含訪談記錄等)、A童一至三年級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認定A童確實有老師所主張之行為,
並認老師對A童之管教及教學方法縱有不當,亦不能合理化A童所為言行,
而基金會明知A童在教學現場不服管教、學習成果欠佳,
卻任由A童與老師間之對立情勢升高,不思親師協力化解其間衝突,難認基金會有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稱代理人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形存在(法院另指出擔任A童監護人之基金會未提供監護A童期間所為相關輔導紀錄、又拒絕法院囑託社工人員訪視A童以瞭解事發時之發言脈絡、身心經歷),
判決基金會應賠償老師5,000元。
兩造不符均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A童有上開不服管教之言行,
並認基金會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有注意A童教養及行止、灌輸正確性別與法治觀念及對師長應有之尊重(判決中記載基金會並未製作A童在基金會的生活及學習情況之文書記錄),
改判A童與基金會應連帶賠償老師2萬元。
#判決在留言處
高雄市一名小學三年級男童因不服男音樂老師管教,竟當全班面比中指,並以「娘娘腔」、「整個跟女人一樣」羞辱老師,甚至失控過程連同班同學也無辜遭殃受辱,老師因此提告向男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求償,高雄地院二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