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鼎法律事務所

高鼎法律事務所 本所律師團隊提供專業、安心、信任的法律諮詢協助,如離婚、親權、繼承、民事債務、各類刑事辯護或告訴等任何法律疑義均可來電預約諮詢。

張鈐洋律師:
現任:
高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橋頭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橋頭分會審查委員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審議委員(113.2.1-117.1.31)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工務段性騷擾防治申訴評議委員(113.8.1-115.7.31)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電務段性騷擾防治申訴評議委員(113.8.1-115.7.31)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屬機構職場不法侵害申訴調查小組外部委員(114.1-116.1)
高雄市湖內區公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委員(114.7.1-115.6.30)
教育部國教署「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調查專業人員資格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調查專業人員資格
台灣特浦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禾翔醫藥生技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京秉企業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顧問
長勝食品廠常年法律顧問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鳴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邱志偉立法委員岡山、湖內、茄萣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學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永旭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務處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法、智慧財產權、商務法令、廉政法令、政府採購法講師
樹德科技大學勞務師課程講師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勞動事件法」講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業務研習班」講師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樂齡大學講師

資格:
臺灣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TIPS)導入、自評人員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榮譽: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112學年度傑出系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熱心公益審查委員


盧凱軍律師:
現任:
高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橋頭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橋頭分會審查委員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工務段性騷擾防治申訴評議委員(113.8.1-115.7.31)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營運處性騷擾防治申訴評議委員(113.9.1-115.8.31)
教育部國教署「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調查專業人員資格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鳴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豫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明醫眼科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邱志偉立法委員岡山、湖內、茄萣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智慧財產權講師
樹德科技大學勞務師課程講師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勞動事件法」講師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樂齡大學講師


陳俊嘉律師:
高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委員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調查專業人員資格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達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鳴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邱志偉立法委員岡山、湖內、茄萣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學歷:
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管碧玲立法委員內惟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智慧財產權講師
樹德科技大學勞務師課程講師

資格: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


張晉維律師(105.4.1-113.6.30在職,現已離職)

A童(國小三年級)在音樂課時對老師比中指、罵三字經、「白痴」、「娘娘腔」、「你他媽的,整個跟女人一樣,你快點給我滾出去」,老師對A童及擔任A童監護人之基金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30萬元。基金會主張老師為不適任教師,明知A童為脆弱家庭兒童,在...
10/08/2026

A童(國小三年級)在音樂課時對老師比中指、罵三字經、「白痴」、「娘娘腔」、「你他媽的,整個跟女人一樣,你快點給我滾出去」,
老師對A童及擔任A童監護人之基金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30萬元。

基金會主張老師為不適任教師,明知A童為脆弱家庭兒童,在執教期間慣以大聲咆哮、大力拍桌、無故罰站、點名針對並任意貶抑指責A童不是,及灌輸A童抄襲作業答案等不當方式對A童施以管教,且在疫情期間故意漠視A童之遠距教學需求,A童實為遭老師霸凌之受害者。

一審法院通知訊問學務主任、A童三年級導師、基金會之文教組長,
並參酌性別事件調查報告(含訪談記錄等)、A童一至三年級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認定A童確實有老師所主張之行為,
並認老師對A童之管教及教學方法縱有不當,亦不能合理化A童所為言行,
而基金會明知A童在教學現場不服管教、學習成果欠佳,
卻任由A童與老師間之對立情勢升高,不思親師協力化解其間衝突,難認基金會有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稱代理人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形存在(法院另指出擔任A童監護人之基金會未提供監護A童期間所為相關輔導紀錄、又拒絕法院囑託社工人員訪視A童以瞭解事發時之發言脈絡、身心經歷),
判決基金會應賠償老師5,000元。

兩造不符均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A童有上開不服管教之言行,
並認基金會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有注意A童教養及行止、灌輸正確性別與法治觀念及對師長應有之尊重(判決中記載基金會並未製作A童在基金會的生活及學習情況之文書記錄),
改判A童與基金會應連帶賠償老師2萬元。

#判決在留言處

高雄市一名小學三年級男童因不服男音樂老師管教,竟當全班面比中指,並以「娘娘腔」、「整個跟女人一樣」羞辱老師,甚至失控過程連同班同學也無辜遭殃受辱,老師因此提告向男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求償,高雄地院二審認定...

家長因為小朋友A童的健保卡被其他同學藏起來而責怪老師,某日A童沒有到校,老師說「那隻豬怎麼還沒來」,家長得知後對老師提起公然侮辱告訴。老師否認講過這句話,一審法院勘驗家長提供之錄影畫面後認為家長詢問同學時是開放式問法,有同學回應有此事、亦有...
10/08/2026

家長因為小朋友A童的健保卡被其他同學藏起來而責怪老師,
某日A童沒有到校,老師說「那隻豬怎麼還沒來」,
家長得知後對老師提起公然侮辱告訴。

老師否認講過這句話,
一審法院勘驗家長提供之錄影畫面後認為家長詢問同學時是開放式問法,
有同學回應有此事、亦有另外9位同學表示有聽到,
法院認定老師有講過那句話,因此認定老師構成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000元。

老師不服提起上訴,依舊否定有講過那句話,
二審審理後依舊認定老師有講,但認為當時老師與家長剛懇談完,
又看到A童確實如家長所述沒有到校導致心情不佳,方才講了那句話,
法院認為老師講的話固屬遷怒A童之不當言行,
但老師講完那句話後,第二句話之聲音即非常小聲,
法院綜合當時情境,認為老師應該是以近似自言自語之方式抒發自己之不滿情緒,
並非於A童在場時當面辱罵,亦非反覆、持續為之,
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揭示之意旨,
難認老師的行為已逾越一般人得以忍受之合理範圍,
即尚難認已達公然侮辱之程度,而難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相繩。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老師無罪。

另,家長亦有對老師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一審判決老師應賠償1萬元,但一審判決因程序瑕疵被二審廢棄發回。

#建議大家去看看一二審法院對於公然侮辱罪的論述
#判決在留言處

高雄市李姓國小導師不滿朱姓學生請假未到校,指著朱的座位說「那隻豬怎麼還沒來」,朱母得知後大怒,隔日到班上向其他同學求證並錄影,有10名學生舉手表示有聽到。家長認為李貶損孩子人格,提告公然侮辱罪,橋頭地院....

家長主張老師請班上同學喝飲料漏掉他女兒,認為老師排擠女兒因此對老師提起霸凌申訴,經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不成立霸凌,家長提出訴願被駁回,家長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查結果,認定當時是同學拿白紙登記,有寫的人都有,而且老師當時還有多買飲料怕同學沒...
31/07/2026

家長主張老師請班上同學喝飲料漏掉他女兒,
認為老師排擠女兒因此對老師提起霸凌申訴,
經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不成立霸凌,
家長提出訴願被駁回,家長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調查結果,認定當時是同學拿白紙登記,
有寫的人都有,而且老師當時還有多買飲料怕同學沒喝到,
加上沒有喝到的同學其實有4位也不是只有原告,
認為無證據證明老師有故意排擠、孤立、羞辱或侵害原告之意思,
因此駁回原告之訴訟。

判決連結在留言處

#校園霸凌
#為了一杯飲料耗費這麼多資源真的值得嗎
#難怪老師越來越難找

近期校園霸凌議題狂燒,有學生受害,也有老師被學生霸凌。3年前新竹市某國小一名男老師,遭學生家長控訴請全班喝飲料卻獨漏她女兒,向校方申訴霸凌,甚至鬧上法院。如今最終判決出來,家長被判敗訴。據了解,事件發

本件判決的事實是原告(父親)主張將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子過世後,原告主張借名登記契約消滅,請求兒子的繼承人返還不動產遭拒絕,因此提起本件訴訟。原告主張有借名登記關係的證據為上開不動產的權狀都是由原告保管,而且上開不動產都是原告自己使...
31/07/2026

本件判決的事實是原告(父親)主張將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
兒子過世後,原告主張借名登記契約消滅,
請求兒子的繼承人返還不動產遭拒絕,因此提起本件訴訟。

原告主張有借名登記關係的證據為上開不動產的權狀都是由原告保管,
而且上開不動產都是原告自己使用,
並有援引其他證人在另案刑事案件之證詞。

被告則主張原告是基於傳子不傳女的觀念陸續將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兒子,
是兒子過世後原告才把權狀拿走,主張並無借名登記關係。

審理本案的法官於判決中開宗明義表示借名登記契約違反我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無效(與目前司法實務普遍承認借名登記契約不同),
法官審理後認為原告提出之證據都沒有辦法證明與兒子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Quote:
證人傅旺瑞也同時證稱:「(問:你知道什麼是借名登記嗎?)不知道」、「(問:你是否清楚你參與耕作的土地實際所有的人是誰?)我不知道」、「(問:就這個土地,被告與莊傳桂間有無借名登記關係?)不知道」等語(見調解卷第116頁),三個「不知道」加起來要是會變成「有」,那就不只是違背論理法則,而是連文法都不想遵守了,但凱撒沒有比文法學家大(Caesar non supra grammaticos),本院亦然。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土地的使用、收益為標的的法律關係那麼多種,試圖從莊傳桂同意原告使用、收益系爭土地的事實,推導出原告與莊傳桂間有借名登記的合意,就像從「鴨嘴獸也是哺乳類」推導出「鴨嘴獸也是人類」一樣邏輯跳躍。

在外面諮詢也遇過拿著AI給的答覆來問的(甚至質疑)律師的......AI可以很快速地蒐集很多資訊給使用者(姑且不論那些資訊是否正確),但重點在於要會用、要知道怎麼用。就不提也遇過拿了AI書狀給法院結果獲得不利結果的......Quote:壹...
31/07/2026

在外面諮詢也遇過拿著AI給的答覆來問的(甚至質疑)律師的......
AI可以很快速地蒐集很多資訊給使用者(姑且不論那些資訊是否正確),
但重點在於要會用、要知道怎麼用。
就不提也遇過拿了AI書狀給法院結果獲得不利結果的......

Quote:
壹、寫在最前面:
一、綜觀本件訴訟,原告念茲在茲的,無非就是祖厝的補償。原告主張:被告的買賣契約交易條件背於常理,因為被告不想給原告祖厝的補償;被告以暴力毀損手段履約,因為被告不想給原告祖厝補償;被告沒有依法通知原告行使優先承買權、提存程序不合法、買賣契約不法變造加工,通通都是要讓原告領不到祖厝的補償。

二、然而,被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的標的物,不是祖厝,而是祖厝的基地,所以,原告依同條第3項規定所得受領的補償,補償的標的物也不是祖厝,而是原告於祖厝基地的應有部分。原告為了不存在的補償興訟,還為此繳了9萬多塊的裁判費、提出幾百頁的書狀跟證據,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三、原告的兒子A02曾在法庭上說,被告的書狀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疑問云云,本院當然也不期待能解決任何疑問。本院的建議是,拿到判決後,請找個律師問清楚,當然,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不要問AI,不要用AI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人家看不出是AI寫的。假使原告真的把祖厝看得那麼重,這應該是最基本的。

判決在留言處

桃園一名地主不滿祖厝共有土地遭變賣,於是提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訴訟,結果卻因為法官「寫在最前面」的一段話意外掀起討論。法官直言,地主的訴求就是想要祖厝補償,建議拿到判決後找個活生生、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

民法第1223條修正,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兄弟姊妹還是有應繼分 #兄弟姊妹還是第三順位繼承人
29/07/2026

民法第1223條修正,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兄弟姊妹還是有應繼分
#兄弟姊妹還是第三順位繼承人

坊間不時出現家人為爭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而對簿公堂等情形。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明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台灣遺囑協會表示,這是台灣遺產法制邁向意思自主的重要一步,修法...

新聞雖然這樣寫,但看完判決就知道法院改判有其根據,承辦人想要駁回但被告不要;證人作證旁邊有水泥、法院認為照片中也看得出來水泥地邊緣及與鄰地間存有明顯之高低差。依據判決中的2段:被告自本件申請案之初,接獲民代及申請人蔡佳惠之胞姐蔡O玲等關切詢...
27/07/2026

新聞雖然這樣寫,但看完判決就知道法院改判有其根據,
承辦人想要駁回但被告不要;
證人作證旁邊有水泥、法院認為照片中也看得出來水泥地邊緣及與鄰地間存有明顯之高低差。

依據判決中的2段:
被告自本件申請案之初,接獲民代及申請人蔡佳惠之胞姐蔡O玲等關切詢問電話後,積極密切注意申請案之審核情形,被告明知張O汝最後一次會勘之現況仍為僅在水泥地上覆土,卻在張O汝於110年6月30日擬稿欲通知申請人仍不符農業使用規定之函文時,予以阻撓,此由證人張O汝於偵訊時證稱:「(問:莊彥輝平常會針對你審查案件特別關心嗎?)這一件壓力比較大,這一件就有找議員立委來關心,申請書上有寫上楊秘書電話就是課長莊彥輝寫的,我有查一下電話是顏寬恆服務處電話,這一件壓力特別大。」、「因為我要駁回,課長莊彥輝一直不願意蓋,一直要我准,我叫他下書面指示他也不願意。」(偵12252卷第96、98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6月30日會勘結束後,對於你的文做了什麼處理?)看回來之後,文在課長那邊,文被退回來要改,但情況還是一樣。(問:你有無跟課長表示你這次會勘的結果為何?)有,我有跟課長講,如果課長覺得可以,就請課長下書面指示。(問:課長怎麼說?)課長說不需要這樣,然後又把文退給我。(問:你給課長的文,内容為何?)水泥鋪土不符合農業使用,有文件,也有照片申請書等資料。」、「(問:後來該文有發出去嗎?)沒有。(問:為什麼?)因為這真的沒有符合法令規定,但課長一直說這個可以,我也很頭痛,本來公務人員就是要依法行政,我總是要處理,不然公文到期我要怎麼辦,所以我才請示政風室主任說要怎麼辦。(問:所謂公文到期是什麼意思?)我們的公文是有期限的,不能延宕公文。(問:那政風室主任當時怎麼說?)誰覺得可以發,就請他自己發。(問:政風室主任有給你什麼建議嗎?)依法行政。」(原審卷二第15至17頁)等情可證。張O汝更於該公文呈課長即被告蓋章前,先會溪州鄉公所政風室,此經證人即溪州鄉公所政風室主任陳O鷹於偵訊時證稱:「張O汝有拿公文給我要我蓋,但我說課長還沒蓋不能蓋,我請張O汝先拿給課長蓋。(問:張O汝是否有跟你說過本件農證核發問題?)我剛報到沒多久,對機關不是很熟悉,張O汝有跟我講過本件農證問題,張O汝有遭受到壓力,當時我跟她強調依法行政,只做合法的事情。…一般農證申辦比較少會政風室,可能張O汝覺得這件認定不符,所以想要會政風室。」(偵12252卷第87頁)。可見被告對本件農證申請案之准駁進度甚為在意,明知本案土地有於水泥地上覆土之事實,依法不得核發農證,卻要求張O汝須核准申請,更退回張O汝之駁回申請公文稿,佐以後述110年7月7日之不實會勘結果,足認被告主觀上有為圖申請人蔡佳惠不法利益之犯意,客觀上並有圖利蔡佳惠之行為甚明。

佐以證人張O銘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有問說為何要用棍子鑽嗎?)沒有,因為這本來就不是我的業務」、「(問:你表示中間有比較高,和鄰地有落差,中間那個地方你認為是田埂?)對,旁邊也的確有水泥存在。(問:你有特別去看?)有走過去稍微看一下,就是像照片有高度這樣,旁邊有一條水泥埂。」、「(問:是否可以明顯看到那個地方是水泥嗎?)水泥是白色的,應該很明顯就看得到。」(原審卷二第332、340、343頁),足見110年7月7日會勘現場時,張O銘有看到明顯的水泥田埂,而被告本即知悉本件農證申請案未獲核准之癥結點為水泥地未拆除、僅覆土掩蓋,豈可能於會勘現場時,不知或未發現有水泥地之存在。況依113年7月7日會勘照片(本院卷第19頁)被告所站立戳木棍之拍照地點,即可明顯見到水泥地邊緣及與鄰地間存有明顯之高低差。以上均足證被告明知現場水泥地上覆土之情形依然存在、水泥地並未拆除。

判決連結在留言處

#其實新聞的照片就看的出來系爭土地邊緣有水泥也看的出來跟隔壁有高低差

農地交易「水泥面蓋覆土」,竟然讓公所農業課長吃5年6月的牢飯!現年50歲的溪州鄉公所前農業課莊姓課長主管農地變更審核,2019年間鄉內一名蔡姓地主為出售名下土地,以農土覆蓋水泥面的方式,矇騙公所承辦人員,因此免....

看完判決,基本上就是學生(原告)舉證不足,加上其他多數學生都說是原告自己跳上老師(被告)背上,老師為了讓他下來才蹲下,因此駁回原告之訴。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在留言處。 #看判決記載這位老師什麼程序都走過了有夠辛苦 #有這樣的教育現場和家長難怪...
27/07/2026

看完判決,基本上就是學生(原告)舉證不足,
加上其他多數學生都說是原告自己跳上老師(被告)背上,
老師為了讓他下來才蹲下,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在留言處。

#看判決記載這位老師什麼程序都走過了有夠辛苦
#有這樣的教育現場和家長難怪找不到人當老師

邱姓國中生上課玩剪刀,李姓代課老師多次勸阻無效,要求邱姓少年去教室後方反省,結果邱姓少年竟跳到老師背上,李師彎腰把他甩落,不小心造成邱生受傷,邱生不反省竟怒控被老師「過肩摔」求償72萬2千元,但目擊同學都...

本案被告因為出國規避兵役被通緝,拖到滿36歲除役後持美國護照返國、並請律師向地檢署表示願意歸案,本來應該是希望可以直接易科罰金繳錢了事,但本案法官認為被告歸案根本是精算出來的結果,認為不能讓被告最多繳個54萬元易科罰金就可以免服兵役,因此判...
14/07/2026

本案被告因為出國規避兵役被通緝,
拖到滿36歲除役後持美國護照返國、並請律師向地檢署表示願意歸案,
本來應該是希望可以直接易科罰金繳錢了事,
但本案法官認為被告歸案根本是精算出來的結果,
認為不能讓被告最多繳個54萬元易科罰金就可以免服兵役,
因此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0月要去坐牢。

Quote:
誠然,服義務役過程艱辛,失去自由是基本付出,需進行勞累之「訓練」本務也不在話下,更痛苦是得服從部分長官(當然非指全部)無腦指揮,或是眾人熬夜爆肝合演造假大戲應付上級。相信多數義務役男都會記得曾在許多烈日下或暗夜裡,以身後咆哮、吼叫聲為背景,努力填寫保15-002表爭取帳面零缺失之表面功夫,亦或者突被長官要求把堆放東邊的物品搬到西邊,接著又被要求搬回東邊再跟你說還是原來這樣比較好。當然這些莫名其妙都沒有因為其他弟兄犯錯,自己卻被連坐要求罰抄寫青年日報三遍才能領取假單這種事最讓人感到天崩地裂。是的,這些當兵事都很惱人、不悅,更別說退伍後所短缺之民間工作資歷,讓人求職或待遇反受挫折,以及還得接受後備軍人身分之後續管制及教召。但沒辦法,國家需要人當兵備戰,該當兵的人就得去當,雖然苦,但至少要苦的公平,如果有人有錢可以逃到國外不當兵卻繳個罰金了事,那麼對沒錢乖乖去當兵的人要情何以堪。

這個判決滿發人深省,案例事實是:本案被告為超商店員,在上完自己早上7點至下午6點的班後,到另外一間店幫人代班晚上12點至凌晨7點的大夜班(單獨值班),被告在凌晨4點2分煮了一杯拿鐵提神,但忘記結帳,其後被告在6點左右拿了一瓶薏仁漿,有結帳。...
05/07/2026

這個判決滿發人深省,案例事實是:
本案被告為超商店員,在上完自己早上7點至下午6點的班後,
到另外一間店幫人代班晚上12點至凌晨7點的大夜班(單獨值班),
被告在凌晨4點2分煮了一杯拿鐵提神,但忘記結帳,
其後被告在6點左右拿了一瓶薏仁漿,有結帳。
該店店長對於被告沒有結帳的拿鐵,對被告提告業務侵占罪,
被告被士林地檢署起訴、士林地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3月,
被告上訴後,高院審酌被告在長時間工作下的精神狀態、被告勞動條件等情,
認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侵占意圖,
認為被告應該是單純忘記結帳,因此撤銷原判決,判決被告無罪。

判決最後直接點名告訴人(雇主)並未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所強制要求對員工的照顧義務,
更指出雇主將自身企業經營的成本考量(人力不足)與管理漏洞(未落實休息制度)所衍生出的營運風險,完全轉嫁並歸咎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基層勞工,
最後直言本案告訴人提起告訴是帶有濃厚的「以刑逼民」或報復性意味,並認告訴人將國家嚴肅的司法資源作為其私人企業管理的威嚇工具,實屬權利濫用的表現,應受負面的社會與法律評價。

判決亦認為被告忘記結帳的拿鐵僅75元,點名地檢署「理應客觀審酌被告是否確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抑或僅是因精神不濟與飢渴所生的過失,檢察官卻忽視了本案財產法益損害極微,亦未深入探究店員大夜班過勞的社會脈絡,一味盲目追求訴追與定罪,不僅無益於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更背離了將法律作為『促人向善』與修復社會關係之藝術的崇高目的。」;

也點名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亦未能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且缺乏審判者應具備的實踐智慧。...法官要落實真正的『至善與公平』,不能躲在法條背後進行冰冷、脫離現實的邏輯推演,而應深刻體察被告連續支援日班與大夜班達體力極限的真實處境;無視此一人性脆弱面而強行判決有罪,不僅使判決失去了應有的溫度,更淪為以極端法律製造極端不公的機械操作。」,

最後呼籲「執法人員謹記『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勿讓冰冷的法條演繹,凌駕於對被告過勞處境的同理與實質正義之上。」。

#拿鐵
#業務侵占
#罪疑惟輕
#疑罪從無
#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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