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梁律師

王炳梁律師 秉良心.用良法。
Serving in all conscience . Practicing law in all integrity .
三十多年法官,高院庭長轉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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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到了,地院檢更新了青松為羅漢松,事情卻輕鬆不了,參選人中聯毒油事件靜坐完畢後,再到此處按鈴遞狀造勢,以博取新聞版面!
10/08/2026

選舉到了,地院檢更新了青松為羅漢松,事情卻輕鬆不了,參選人中聯毒油事件靜坐完畢後,再到此處按鈴遞狀造勢,以博取新聞版面!

08/08/2026

按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其所欲保護之法益為「表意人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之自由」,其所稱詐欺,係指對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為虛構、隱匿之行為,故意提供虛偽事實表示其為真實,使表意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因而影響其意思決定者而言。交易之一方以虛偽之陳述或行為,使他方誤信交易之一方提供締約條件為最優,而使其為意思表示時,即難謂非欺罔行為。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08/08/2026

按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所謂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依同條第2項規定,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所謂土地回復原狀,係指因天然形成或人為施工,使土地變遷而為非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而言,非以其位於堤防內或外為準。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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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2026

按權利失效理論乃源於誠信原則,係針對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符誠信原則之前後矛盾行為規範上之不足,用以填補權利人長久不行使權利所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缺漏,剝奪其權利行使之一特殊救濟方法。是權利失效與否,應以誠信原則為判斷依據。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其股數等事項,以為公司與股東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準據,此觀公司法第169條規定即明。是若依形式觀之,股東並無轉讓股權行為,公司自行片面主動變更其股東名簿所載股東股數致生登記錯誤情事時,公司本負有更正之義務。倘公司怠於為之,有實際權利之該股東自得訴請公司更正股東名簿之記載。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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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2026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職業、年齡、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亦即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而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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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2026

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即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或消極之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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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2026

刑事第三審撤銷發回判決理由所指示之點(意見),對更審法院有無拘束力,我刑事訴訟法雖無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項之明文規定,法院組織法亦未有如日本裁判所法第四條,設有上級審之判斷就該事件有拘束下級審效力之通則性規定,惟如不承認發回判決意見之拘束力,勢必使案件反覆來回於上、下審級間,有礙案件之確定,不能合理維持審級制度目的,上訴亦將失其所以糾正之意義。因此基於審級制度之必然,除屬於附帶說明性質之事項,即所謂之「傍論」者外,對於發回理由之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判斷,承認有拘束力,確有其必要性。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七八五號判例明示「第三審發回所指示之點,在第二審法院固應受其拘束,若更審法院於指示範圍以外,另有證據可憑,未嘗不可採為判決之資料。」即在闡明斯旨並補法制上之不足。依此判例所示,除非更審法院「另有證據可憑」之情形,否則,判斷上均應受第三審發回意旨之拘束,於指示範圍內,依所指示之點為判決。而此更審法院應受其拘束者,不僅限於法律上之判斷,即事實上之判斷併亦及之,故就此點言,更審法院亦係受自由心證主義之限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09號刑事判決

04/08/2026

按派下權之繼承,因派下員死亡而開始,則繼承人是否因繼承而取得派下權,當以派下員死亡發生繼承事實之時點定之。次按祭祀公業條例施行(97年7月1日)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此觀同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即明。系爭憲法判決已明揭:系爭規定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開祭祀公業設立人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準此,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其派下繼承人者,該派下員之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倘未列為派下員,均得檢具相關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以符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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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2026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家事事件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是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暫時處分事件,如其成立調解之內容係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者,亦得成立調解,而與確定之暫時處分有同一之效力(同條立法理由參照)。又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已確定之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於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或其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或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始失其效力。此觀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規定自明。準此,於暫時處分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於本案終結前,僅得依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予以撤銷或變更,不許當事人就同一事項復行聲請暫時處分,致本案終結前併存二效力相當、內容互異之暫時處分裁定。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03/08/2026

按民法第71條規定係在平衡國家行政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故於探究法規範是否屬本條之強制、禁止規定及違反該強制規定之效力時,自須考量國家管制之目的與內容,並權衡該法規範目的所保護之法益與該私法行為所涉及交易安全、信賴保護之法益以為斷。次按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規定之流抵契約,其性質為債權契約,於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後,債權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非當然移轉於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僅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且因抵押權之本旨在於擔保債權之優先受償,而非使抵押權人因此獲得債權清償以外之利益,故同條第2項課予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義務,並明定抵押物價值估算之基準時點,為抵押權人請求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時,以兼顧抵押人之利益。是抵押權人清算義務為流抵契約衡平債權人及債務人權益之重要手段,具有特別公益上考量,應屬民法第71條之強制規定,當事人倘以特約或約定以附條件之方式,以免除抵押權人之清算義務,該免除之約定當然無效,抵押權人仍負有是項清算義務。上開流抵契約之規定,於當事人在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屆滿前,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所有權或設定質權之權利移屬於質權人者之流質契約,依民法第893條第2項、第901條規定,於權利質權亦準用之,自應為相同之解釋。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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