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2026
勞資紛爭好不容易終於跟雇主成立調解,但事後雇主卻不付錢,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看似單純的問題,實則應該要區分在哪裡成立調解?
⚖️在法院成立調解⚖️
依勞動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如果雇主事後不付錢,勞工可以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27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要將調解文書送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如果雇主事後不付錢,勞工可以持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文書聲請強執行。
⚖️在縣市政府/或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
因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勞資雙方成立的契約,因此還要再依第59條規定,勞工要先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後再持法院的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由此可知,立法者對法官真的是委以重任,除了第1種本來就是在法官面前作成調解,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外,其他第2、3種,都要法官事後作「把關」,確保調解內容適法、妥當、具可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