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A Lai Solicitors LLP 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

MCA Lai Solicitors LLP 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 M.C.A. Lai Solicitors LLP 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 MCA Lai Solicitors LLP was founded by our respectable founding partner Mr. Lai Man Chun, Anthony in 2007. Due to Mr.

Anthony Lai’s ambition and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this ultimately led to the forma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and a strong connection with the Deheng Law Group in 2016.

聚焦「中港兩地中醫藥大健康產品相關法律」,探討中醫藥產品、保健食品及大健康商品在內地與香港市場推廣、註冊、標籤、廣告宣傳及合規經營時需要注意的法律重點。本集將以實務角度分析兩地監管差異、常見法律風險及企業進入大灣區市場的合規策略,協助中醫藥...
15/05/2026

聚焦「中港兩地中醫藥大健康產品相關法律」,探討中醫藥產品、保健食品及大健康商品在內地與香港市場推廣、註冊、標籤、廣告宣傳及合規經營時需要注意的法律重點。

本集將以實務角度分析兩地監管差異、常見法律風險及企業進入大灣區市場的合規策略,協助中醫藥及大健康產業從業者掌握跨境營商的法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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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港兩地中醫藥大健康產品相關法律」,探討中醫藥產品、保健食品及大健康商品在內地與香港市場推廣、註冊、標籤、廣告宣傳及合規經營時需要注意的法律重點。本集將以實務角度分析兩地監管差異、常見法律風險及...

06/05/2026

【廣西大灣區法律實戰 - 第一集|中港交通法例】

本集《廣西大灣區法律實戰》帶大家深入了解中港兩地交通法例的差異與實務應用,特別針對經常往返內地與香港的駕駛人士及相關從業者,提供專業而實用的法律分析。

🚗 內容重點包括:

中港交通法例的主要分別
內地與香港駕駛執照制度比較
交通違規處罰及扣分制度解析
跨境駕駛須注意的法律風險
常見案例分享與實戰建議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加快,跨境出行日益頻繁,了解兩地交通法律制度至關重要。本系列將以淺白易懂的方式,結合理論與實務,助你掌握法律關鍵,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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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2026

《廣西大灣區法律實戰》第7集 帶你深入了解中港兩地法律與稅務差異,拆解跨境營商常見風險、合規重點及實戰策略,助你掌握大灣區發展機遇,避免踩中法律與稅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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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2026

《廣西大灣區法律實戰》第7集 帶你深入了解中港兩地法律與稅務差異,拆解跨境營商常見風險、合規重點及實戰策略,助你掌握大灣區發展機遇,避免踩中法律與稅務陷阱!

《廣西大灣區法律實戰》第7集 - 中港兩地法律稅務分析

02/04/2026

廣西大灣區法律實戰 1 - 交通法例

扒竊案例及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彥俊 [2026] HKCFI 14291. 案件背景與時間線控罪:盜竊(《盜竊罪條例》(Cap.210) 第9條)。案發:2025-04-12 凌晨約 3:30 至清晨約 5:00 左右。地點/情境...
13/03/2026

扒竊案例及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彥俊 [2026] HKCFI 1429

1. 案件背景與時間線

控罪:盜竊(《盜竊罪條例》(Cap.210) 第9條)。
案發:2025-04-12 凌晨約 3:30 至清晨約 5:00 左右。
地點/情境:N269 巴士上層;13歲女童在打盹;肩袋未拉拉鏈。
被盜財物:銀包($300、身份證、學生證)+ iPhone 14 Pro;總值約 $6,700。
截停與拘捕:司機透過閉路電視目擊,以廣播制止;下層截停後報警;約 06:00 拘捕。
警誡口供:上訴人承認「一時貪心」趁事主睡覺偷袋內物。
原審(裁判官):上訴人認罪;判監 12個月(裁判官以 18個月為起點,再給 1/3 認罪扣減)。
上訴:不服刑期太長;上訴人另於 2025-12-10 補充陳詞。
高院聆訊:2026-02-27
高院判決:2026-03-10;上訴得直;改判 8個月(法官以 12個月為起點,再給 1/3 認罪扣減)。

2. 爭議焦點

上訴本質是「判刑上訴」,爭點集中在:
裁判官是否錯誤定性/加重:把本案視為「處心積慮、有完整計劃」的扒竊式盜竊,並以較高起點量刑是否合理。
裁判官是否誤用案例:把 Dang Van Tuan 當成把「扒竊一般起點」提升至 30 個月的最新指引。
量刑步驟是否清晰與正確:有否把前科/案情/加刑因素混在一起,未清楚交代如何得出起點。
程序公允:若裁判官依賴某些「推論性不利因素」(如上訴人住址、職業、乘車方向不合理)去推斷預謀,是否應在求情階段先提示辯方作回應。

3. 高院的審理框架:裁判法院上訴屬「重審」

判案書引述終審法院 HKSAR v Hui Lai Ki (2024):裁判法院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高院可在原有證據上自行評估,若得出不同觀點,即可推翻裁判官裁斷(包括判刑)。這點重要:高院不是只看「是否明顯過重」那麼簡單,而是會重新衡量案情、求情、案例與量刑起點。

4. 高院指出裁判官的主要錯誤(為何上訴得直)

A. 可能誤解 Dang Van Tuan(把個案起點當一般指引)
裁判官引用 Dang Van Tuan 並說「一般而言扒竊起刑點為 30 個月」。
高院明確指出:Dang 並無更改 Ngo Van Huy 訂下的扒竊量刑指引;Dang 只是說在其案情下 30 個月起點合適,不等同把一般起點改為30個月。
裁判官又說自己「寬大地」把本案起點定為 18 個月,令高院合理懷疑:裁判官是以「30個月一般起點」作背景再下調——這屬理解指引可能出錯。

意義:量刑指引(guideline)與個案起點(starting point)必須區分;不能把個別案情下的高起點誤當成「全類案件」的新基準。

B. 「有預謀/處心積慮」的推斷缺乏證據基礎,且做法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以住址、職業、乘車方向不合理去推斷「無合理原因在該巴士上」→ 似乎進一步推到「有預謀上車犯案」。高院不同意,理由包括:
上訴人與事主在不同站、不同時間上車,不是尾隨上車以便犯案。
單靠住址與職業,難以斷言「必然沒有合理原因」乘搭該路線。
更關鍵:若裁判官要用這些因素作出會影響起點的「不利裁斷」,理應在求情階段提示辯方讓其回應;裁判官沒有這樣做,對上訴人不公。
另就「四處張望、換位、伸手偷取」等行為,高院指出:這些行為在很多扒竊案都常見(觀察→接近→下手),不必然等同「處心積慮、有完整計劃」的較嚴重層級;本案更吻合「一時貪心」的性質。

C. 量刑說理不清:起點、加減刑因素、前科的角色混雜

高院批評裁判官未清楚交代:
18個月起點是純粹按案情,還是已把前科當加刑因素而提高;
正確做法應是:先定起點(按案情)→ 再按加刑/減刑因素調整 → 再作認罪扣減。

裁判官未清晰展示這個步驟,令上訴庭難以覆核其推理。

5. 高院如何重新量刑(重審後的「新起點」與扣減)

(1) 前科:有,但太久遠,不作加刑
上訴人有兩項同類盜竊定罪(2007、2008)。高院認為距今已十多年前,不視為加刑因素(但並非說前科「不存在」,而是權衡後不加重)。

(2) 起點:12個月監禁
高院在「純看本案手法與案情」下,認為合適起點是 12個月。

(3) 智能電話因素:理論上可加重,但為免不公而不加
高院特別提到上訴庭曾就「偷智能電話」的扒竊案採納較高起點(例如 15 個月),理由是:
電話貴重、易轉售、移除SIM後難追蹤;
內有大量個人資料;
現今亦牽涉電子支付等,失去電話可引致更大不便/損失。

但高院指出:裁判官原審沒有考慮此點,若上訴庭在被告單方上訴時反而用新理由上調起點,可能造成不公,所以不在本案上調。

(4) 認罪扣減:1/3 → 12個月 × 2/3 = 8個月
除認罪外,沒有其他可進一步減刑的求情因素。因此:8個月即時監禁,上訴得直。

6. 本案的法律與實務重點

指引不等於「一般起點」可以隨引用個案而改寫:
Dang Van Tuan 不是把扒竊一般起點改為 30 個月;仍須回到 Ngo Van Huy 的指引框架,按個案加減。

「預謀/處心積慮」需要有證據基礎:
不能把常見扒竊動作(觀察、換位、靠近)一概推到更嚴重的「完整計劃」層級。

程序公允(fairness)在判刑同樣重要:
若法庭擬依賴某些推論性不利事實(例如「你不可能有合理理由在那巴士」)去加重,應讓辯方有機會回應。

量刑理由要清晰分段:
起點(按案情)→ 加刑/減刑調整(含前科如何影響)→ 認罪扣減。寫不清楚,容易被推翻。

智能電話作為被盜物的加刑邏輯已被確認(資料/支付/不便的綜合影響),但在被告上訴中是否採用,也受「原審是否已處理、會否不公」等因素制約。

2026年3月
賴文俊博士 及 管逸亨先生

1. 案件背景與時間線 • 控罪:盜竊(《盜竊罪條例》(Cap.210) 第9條)。 • 案發:2025-04-12 凌晨約 3:30 至清晨約 5:00 左右。 • 地點/情境:N269 巴士上層;13歲女童在打盹;肩袋未拉拉鏈。 • 被盜財物:銀包($300、身份證、學生...

YouTube 上的誹謗性內容:以惡意公開披露代表原告的律師事務所之可識別個人資料;及就上述事宜聯合向香港律師會請願發表新聞聲明影片: 2.10【全港保險公司封殺黑名單!】由古惑律師樓策劃的碰瓷詐騙,除左林逸華,仲有十幾間律師樓被列入黑名單...
27/02/2026

YouTube 上的誹謗性內容:以惡意公開披露代表原告的律師事務所之可識別個人資料;及
就上述事宜聯合向香港律師會請願發表新聞聲明

影片: 2.10【全港保險公司封殺黑名單!】由古惑律師樓策劃的碰瓷詐騙,除左林逸華,仲有十幾間律師樓被列入黑名單,不會有任何賠償!@主持:Tony Choi
YouTube 頻道 : 升旗易日報 (formerly 升旗易得道) tuesdayroad
URL: https://youtu.be/nCB7Ap_-Rs4?si=7HH6xuK8qHK36dSm

我們提述上述事宜及蔡明達先生(Mr. Tony Choi)近日於 YouTube 發布之影片。

該影片及該 YouTuber 兼KOL(Key Opinion Leader),即蔡明達先生(Mr. Tony Choi 蔡明達)(其亦為香港警方通緝人士),已在其 YouTube 頻道「升旗易日報(前稱 升旗易得道)tuesdayroad」上公開誹謗並點名指稱「13 間律師事務所」(惟實際上僅點名 12 間,以下統稱「該等律師事務所」)為「shady 古(蠱)惑」。其亦聲稱,如委聘其所提及之律師事務所,將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我們認為,其行為已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下的反起底(Anti-Doxxing)法律規定;起底(doxxing)乃指(通常透過互聯網並往往帶有惡意)公開提供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涉及個人或相關人士。

此外:
(1) 該文章及留言傳達「誹謗性含義」。
該等誹謗性陳述帶有敵意,並包含嚴重指控,包括詐取僱員補償及人身傷害索償等。
誹謗性陳述包括:
a. 「shady law firm」古(蠱)惑律師樓
b. 委聘該等律師事務所將「不會獲得賠償」(“no compensation”)
(2) 該等誹謗性陳述損害該等律師事務所之聲譽。
(3) 該等指控屬虛假、欠缺理據,亦不構成公平評論。
(4) 該等指控構成經濟侵權(economic torts)。

我們現聯合向香港律師會(「律師會」)請願,就上述誹謗性內容發表新聞聲明。律師會其中一項最重要職責,是維護法治並堅守支持該核心價值之原則。

此外,我們認為律師會應當捍衛法治並向其會員提供協助。該等廣泛流傳之誹謗性言論,幾乎損害所有主要律師事務所之聲譽,而該等律師事務所正為需要就人身傷害(PI)索償尋求法律協助之原告提供服務。我們一直努力提供法律服務,並每日與保險公司抗爭。我們不禁懷疑:是誰在背後推動這些誹謗性言論廣泛傳播?固然有虛假索償,但真實受傷個案更多。我們並非上帝,未必能夠識別誰在誇大;但我們為確實受傷之人士提出索償。本所處理之案件多為僱員補償/人身傷害(EC/PI),而非交通意外傷害案件。

其背後原因顯而易見:旨在打壓所有代表受傷原告之律師事務所。我們強烈懷疑保險公司在幕後提供資金支持。律師事務所願意協助大量受傷人士追討賠償,最終被保險公司列入黑名單,這並不令人意外,不是嗎?例如在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中,若律師事務所協助受害人起訴銀行,同樣會被銀行列入黑名單。該等律師事務所(包括本所)經常協助受傷原告起訴保險公司。上述言論屬誹謗:將所有協助受傷原告之律師事務所一概標籤為「shady」律師事務所,乃削弱法治。若每一間願意幫助受害人的律師事務所都被稱為「shady」律師事務所,那麼政府不如乾脆取消法律援助署內的人身傷害組別。

我們相信律師會將維護並捍衛我們的聲譽與公義。否則,將令公眾及受傷受害人害怕透過適當渠道尋求公義,尤其是那些並非主要或實質上從保險公司取得指示之渠道,以及那些被保險公司「列入黑名單」之律師事務所。

 # # 公告  # #就早前 YouTuber Tony Choi(頻道:升旗易日報;前稱:升旗易得道)對本行及本港另外10 間律師行所作之誹謗言論,本行感謝 YouTube 迅速處理,並以影片內容涉及誹謗為由將相關影片下架。此外,該 Y...
15/02/2026

# # 公告 # #

就早前 YouTuber Tony Choi(頻道:升旗易日報;前稱:升旗易得道)對本行及本港另外10 間律師行所作之誹謗言論,本行感謝 YouTube 迅速處理,並以影片內容涉及誹謗為由將相關影片下架。

此外,該 YouTuber Tony Choi(蔡明達)現為香港警方通緝人士。敬請公眾提高警覺,審慎辨別相關言論之真偽,切勿輕信或轉載不實內容。

香港警務處 - 詳細資料

 #新年快樂
14/02/2026

#新年快樂

 #醉駕 及在體內酒精濃度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下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酒精分析案例 HCMA 128/2024;[2025] HKCFI 4609一、案件概要被告/上訴人:吳杰龍(原審第一被告)控罪:在體內酒精濃度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下,沒有...
13/02/2026

#醉駕 及在體內酒精濃度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下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酒精分析案例 HCMA 128/2024;[2025] HKCFI 4609

一、案件概要
被告/上訴人:吳杰龍(原審第一被告)
控罪:在體內酒精濃度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下,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酒精分析(《道路交通條例》第39C(1)(a)及(15))
原審判刑:即時監禁2星期;停牌2年;停牌期滿前三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上訴範圍:僅就刑罰提出上訴
上訴結果:維持2星期監禁刑期但判以緩刑2年;其餘停牌及課程命令維持

二、事實重點
逆線行駛約10米後停車,阻擋正確方向行駛的小巴;無碰撞、無傷亡。
現場初步呼氣測試讀數:93 μg/100 ml(非舉證用途)。
警署三次舉證呼氣測試,上訴人均未提供足夠呼氣,被控「不提供樣本」。
上訴人即時認罪;無任何刑事及交通前科;在港需獨力照顧4名未成年子女。

三、上訴理由與法院取態
理由二(加刑因素錯誤)與理由三(求情考慮不足)為核心並被接納;理由一(不適合社服令)毋須處理。
法院關鍵觀察:
並非所有拒絕/未提供呼氣樣本案件都必須即時監禁(援引SJ v Amina Mariam Bokhary)。
原審以「駕駛態度相當危險」「酒精影響導致逆線」「無能力補救」作為加刑因素,均未有確定事實基礎或過度推斷:
逆線僅約10米、即時停車、無險象,難言「相當危險」。
逆線是否因酒精影響不確定;上訴人主要在內地駕駛,左右相反的習慣可能解釋錯線。
無證據證明上訴人不能自行修正;僅證明第二被告其後接手駕駛。
求情因素應「全面考慮」:即時認罪、零紀錄、無意外/損害、行駛距離極短、能自行煞停、現場曾完成初步測試、重大家庭責任等。

四、量刑原則與參照案例
拒絕/未提供呼氣樣本的量刑:並非一律即時監禁;需視具體案情與主觀惡性。
參照案例走向:多宗類似案件以罰款或緩刑收結;有原審監禁在上訴改判緩刑的情形(如HCMA 457/2022、HCMA 120/2015)。
緩刑法理(SJ v Wade Ian Francis CAAR 1/2025):除非法例或既定原則規定須有「特殊情況」方可緩刑,否則應就案情與被告個人因素整體衡量是否行使緩刑權。

五、裁判官與上訴庭的分歧
原審傾向以「阻嚇拒絕提供樣本」作即時監禁,並強調行車危險性與酒精影響的推定。
上訴庭則強調證據基礎與推論節制,並重申並非「類罪必監」;同時更重視具體事實(短距離、無事故)與個人情況(家庭責任)。

六、判決意義與實務啟示
法律意義:
重申拒絕/未能完成舉證呼氣測試的案件,不屬必然即時監禁的範疇;需辨識是否存在企圖逃避高酒精含量後果的故意與嚴重風險情節。
法院對以初步呼氣讀數(非舉證)作量刑參考持審慎態度,避免將其等同於證據定論。
對「酒精影響」與「危險駕駛程度」之因果推論,須有穩固事實基礎。
實務啟示(辯方):
著重呈示無事故、短距離、低風險行車態樣與即時停車等具體事實;反駁「高度危險」之定性。
整合穩定工作與重大家庭責任等個人因素以支持緩刑。
如現場已有正面合作(完成初步測試),可作為抵銷惡性的因素之一。
實務啟示(控方):
如主張即時監禁,宜具體化「惡性」:例如明顯企圖逃避高讀數、拒絕合作的持續性、曾引致險象/他人受損、駕駛距離與速度、道路環境複雜度等。
避免過度依賴主觀推論(如酒精必然導致逆線)而缺乏客觀支撐。

七、結論
本案屬「不提供呼氣樣本」但無事故、行駛距離極短、具實質求情的個案;原審將危險性與酒精影響作過度推斷,未全面衡量求情,上訴庭因而改以緩刑處理。
裁決兼顧一般阻嚇與個別公義:保留兩星期監禁量刑基準以體現罪行嚴重性,同時以兩年緩刑反映具體案情與個人因素的相稱性;停牌與改進課程維持,符合道路安全政策目標。

2025年10月
賴文俊博士 及 管逸亨先生

一、案件概要 • 被告/上訴人:吳杰龍(原審第一被告) • 控罪:在體內酒精濃度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下,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酒精分析(《道路交通條例》第39C(1)(a)及(15)) • 原審判刑:即時監禁2星期;停牌2年;停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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