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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律師 - 汽車業務 & 商業本票消費者欲辦理汽車貸款,多半透過向銀行借貸的方式。但多有車齡的限制,一般為二年以內的車子。貸款成數新車大約六成至八成,視車種而定,利率則消費者若是親自到銀行辦理是13%,若是購車時直接透過業務員或中古車行...
19/04/2016

蔡小煒律師 - 汽車業務 & 商業本票

消費者欲辦理汽車貸款,多半透過向銀行借貸的方式。但多有車齡的限制,一般為二年以內的車子。貸款成數新車大約六成至八成,視車種而定,利率則消費者若是親自到銀行辦理是13%,若是購車時直接透過業務員或中古車行辦理大約在18%-20%,差額主要是給業務和代辦人員的回扣和代辦費。蔡小煒律師 實務上有消費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當初辦理貸款利率是多少,直到貸款無法清償時才知道的。很多時候購車是從貸款、保險、換裝車輛配備、零件等全部由業務員一手包辦。基本原則是你省得多,業務員就賺得少。向銀行辦理汽車貸款,必須以該車輛辦理動產抵押,規費加上代辦費一千五百元須由車主負擔。 辦理動產抵押設定之車輛不得任意處分,甚至不得任意遷移,否則若車主無法繳納貸款時,不但面臨車子被銀行法拍車的命運,而且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執行法律既是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社會管理的權力,也是它對社會、對民眾承擔的義務既是權力也是職責。因此,蔡小煒 行政機關在進行社會管理時,應當以積極的行動主動執行法律、履行職責。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執法並因此給國家或社會造成損失,就構成失職,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持憑債務人所簽發的商業本票(玩具本票),能否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申請閱覽或請領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呢?依內政部的見解,商業本票並非銀行擔當付款本票,自無法提憑退票證明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故持憑債務人所簽發的商業本票,無法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惟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蔡小煒律師 持商業本票申請利害關係人的戶籍謄本,得提憑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七四三七號函參照)。故持有債務人的商業本票(玩具本票),並不能持該商業本票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但如持票人對該發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法院無法將該裁定送達債務人時,會發通知函通知聲請人檢附發票人(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此時聲請人即可持該法院的通知函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蔡小煒,引自台灣的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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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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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者欲辦理汽車貸款,多半透過向銀行借貸的方式。但多有車齡的限制,一般為二年以內的 車子。貸款成數新車大約六成至八成,視車種而定,利率則消費者若是親自到銀行辦理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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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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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有償契約的對價性,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所保證之品質。蔡小煒律師 所以歸納車商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態樣如下:(一)價值瑕疵擔保: 指物的交換價值的欠缺,例如購買高級進口車卻未附有出廠證明書。 (二)效用瑕疵擔保: 1.通常效用之瑕疵: 乃指物一般應有的功效,例如車輛可在一般平面道路上行駛。 2.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具備

蔡小煒律師 - 有償契約的對價性債權人扣押基於有償契約的對價性,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
18/04/2016

蔡小煒律師 - 有償契約的對價性債權人扣押

基於有償契約的對價性,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所保證之品質。蔡小煒律師 所以歸納車商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態樣如下:(一)價值瑕疵擔保: 指物的交換價值的欠缺,例如購買高級進口車卻未附有出廠證明書。 (二)效用瑕疵擔保: 1.通常效用之瑕疵: 乃指物一般應有的功效,例如車輛可在一般平面道路上行駛。 2.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具備特定功效,例如約定汽車裝有四輪傳動,故可在山坡地、石頭路上行駛。 (三)品質瑕疵: 這一部分須有特約保證。例如特約保證汽車零件三年零故障。蔡小煒律師 車商就車子之瑕疵擔保責任,法律性質上為無過失的擔保責任,其成立不問有無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存在。車商違反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車商出售之車子,缺少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蔡小煒 首先在現代社會為了避免混亂,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個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從經濟到政治,從衛生到教育,從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無不需有法可依,;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執法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社會機關來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法文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張債權之人而言,至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之判決,非聲請假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抗字第720號著有判例,是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但假扣押係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是判決已確定者,債權人即取得執行名義聲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應無再聲請假扣押之必要(註二)。本案,訴訟上和解即成立,依民事訴訴法第380條(註三)第1項之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不得再聲請假扣押, 蔡小煒,引自台灣的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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