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涉外)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涉外)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涉外刑事律师致力于为在华外国人、外资企业提供专业全面的刑事合规、刑事辩护以及刑事报案等涉外刑事法律服务。

20/03/2025

Welcome to Shanghai Puruo Law Offices!
International legal services have always been the core practice area of this Firm since its establishment in 2003. Most of our attorneys graduated from top law schools either at home or abroad and many were ex-judges, the experiences from both sides of the courtroom gives them a unique perspective to handle the cases.
If you need legal supports in China, we remain at your disposal!

Best regards,

Linchang "Charles" Shen, Managing Partner
Shanghai Puruo Law Offices
Mobile: +86 177 0160 2717 (WhatsApp/We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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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2024

大同订婚强奸案,当地法院在2023年年底终于作出一审判决,男方强奸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实刑。一审判决公布后,舆论哗然,不少网友对判决结果颇有微词,甚至有些网友怀疑女方是借举报强奸敲诈更多的彩礼。

13/08/2023

申琳昌律师谈正当防卫与“打输住院 打赢坐牢”
申琳昌,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及伦敦大学法学硕士。申律师执业前亦长期在某中级人民法院从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以及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1996-2009)。 2005 年经最高人民法院选派,赴英国参加中英司法交流。在英期间,参加了一系列与英国及欧盟法官、律师以及政府官员司法交流活动。2005~2006 年,由英国政府提供全额奖学金, 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攻读国际比较法律研究硕士学位。

视频讲稿:

最近海南男子护妻致一死三伤案引起社会的关注、热议,我也想蹭一下这个热度,谈谈自己的想法。首先对三亚两级法院判决点赞,两级法院认定正当防卫并作出无罪裁判,无疑体现了理性的价值取向,有着积极的社会引导效果。
这几年全国各地都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的宣传标语,“打输住院 打赢坐牢”,“打输的进医院,打赢的进看守所”。把这些宣传口号放在心里反复想想,总感觉总有点怪怪的。打输住院可以理解的,打输了估计吃亏了,身体受到伤害了,要到医院治疗。但打赢坐牢似乎有点简单、粗暴,只要有肢体冲突(俗称“打架”)就一律认定为互殴?就不需要了解打架的起因、冲突?打架各方先各打五十杀威棒?当然,不管你能不能理解,作为执法机关,公安的这些宣传标语都有着良好的宣传效果,对社会起着有效的“教育”作用。教育的结果是,不管什么原因,不管遭受什么委屈,不管受到多大的伤害,大家都不敢随便动手,只能等着警察蜀黍来处理了,否则不管输赢都没有好果子吃。
其实我国法院的理念与公安也没有多大的差别,对正当防卫的解释与适用掌握得非常之严格。检索下近十年或者二十年来法院的刑事裁判,认定正当防卫的刑事判决,可谓寥若晨星;即使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一般也都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告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不过对三亚法院这一无罪判决,在网上搜搜,网民可谓是一边倒的点赞支持,不吝溢美之词,“漂亮”,“正义”、“合情合理”“给力”等等,甚至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看来升斗小民、普罗大众都有自己的判断,心里都有一杆秤。不管大家能不能讲出什么理由出来,直觉是之前法院判决似有不妥之处。
没事儿的时候自己也喜欢做些研究,比较欧美日韩的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司法判决实践,总的印象美国正当防卫认定最宽松,中国认定正当防卫把握的最严格。瞎琢磨后的结论是,美国是牛仔的后代,凶猛彪悍,宪法又严格保护持枪的权利,老百姓个人对自我防卫的要求与需求还是确实高的。相反的,中国人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熏陶,强调和为贵,提倡隐忍,有问题让父母官、政府来处理。有这样的历史文化传统,中美之间有这样的差异也是符合逻辑的。
不过在正当防卫制度上走上极端都是不好。在美国因为一点小事、完全不对称的一点伤害、损害就可以开枪致人死命,还合理合法,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想起来也是蛮恐怖的、不寒而栗的。反过来,中国对正当防卫认定有意、无意地从严掌握,适用标准过于严苛,对处于危急状态、精神高度紧张的被害人求全责备,也是坏处多多,贻害无穷。
对公安机关“打输住院 打赢坐牢”的宣传口号进行价值分析,老百姓即使受到严重的侵害,也不敢奋起反击,合法地自立救济,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无疑纵容鼓励违法犯罪分子,扩大损害,没必要的占有、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人力物力,长远看,对于养成一个阳光、自强的民族性格好像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对于正当防卫制度,还是要行中庸之道,大力放宽,大胆适用。
“打输住院 打赢坐牢”宣传标语可以撤下来了!

13/08/2023

申琳昌律师谈耶鲁华裔女博士在加州家门口被警察乱枪打死
申琳昌,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及伦敦大学法学硕士。申律师执业前亦长期在某中级人民法院从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以及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1996-2009)。 2005 年经最高人民法院选派,赴英国参加中英司法交流。在英期间,参加了一系列与英国及欧盟法官、律师以及政府官员司法交流活动。2005~2006 年,由英国政府提供全额奖学金, 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攻读国际比较法律研究硕士学位。

视频讲稿:
大家好!我是申琳昌律师,欢迎来到法苑杂谈,有感而发、抛砖引玉。今天跟大家聊聊耶鲁华裔女博士在加州家门口被警察乱枪打死一案。
2022年3月3日,曾在美国辉瑞公司工作过的耶鲁大学华裔女博士Li Yan,在她居住的公寓单元门前被警方乱枪射杀。从警方公布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来看,案发当天,当地法庭几名法警到Li Yan居住的公寓楼单元门前,给她送达一份法庭要求她尽快搬离自己住所的“驱逐令”。但当法警发现开门的Li Yan手持一把刀后,便立刻掏出枪要求她放下刀。Li Yan不但拒绝服从,还因为警察掏枪情绪变得非常激动。在僵持了一段时间后,Li Yan将驱逐令丢到住所门外并关上了门。嗣后法警呼叫当地警方支援,在Li Yan拒绝警方要求放下刀具后,警方用装有沙包弹的枪开枪警告,但这进一步刺激了Li Yan,令她持刀刺向了警察,最终被警察乱枪打死。
耶鲁女博士被警察乱枪枪杀一案发生已有一个多月,海内外媒体有大量报道,引起了社会激烈的讨论。对本案的前因后果、死者的精神状况、死者自身过错以及警方是否过度使用武力等, 我今天不做过多的分析评论,我将主要关注这个案件对大家的警示,以及在应对美国警察执法时从中应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存者且偷生,死者长已矣!
中国改革开放40年,美国已经没有那么遥远,现在每年有几百万人到美国出差旅游、探亲访友,有30多万学生在美国留学,大家难免要跟美国警察打交道。面对美国警察执法时,千万不要想当然美国警察会像国内警察一样。中国警察是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从不将枪口对准人民群众,只向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开枪,美国警察可不是这样,美国警察的枪可不是吃素的。
中国严管枪支弹药,在中国丢失枪支那可是天大的案件。你在网上买几支仿真玩具枪试试,那可是要判实刑的。美国与中国不同,美国是枪支泛滥的国家,基本上是人手一枪,老百姓持枪是宪法权利,“管理有序的民兵是自由国家安全之所需,故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美国警察的执法环境与中国警察大为不同,面对的执法对象很有可能随身携带致命武器,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枪支往往比警察的火力还强大。
警察在美国是一个高度危险的职业,美国对警察使用枪支持比较宽容的态度。虽然美国各州法律语言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是警察使用武力最普遍标准是“客观上合理(objectively reasonable)”。这一标准给了警察使用武力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合理”这个字眼可以广义理解,警察在当时相信有人身处危险就足够了,哪怕事后看来其实并没有危险。具体到本案,美国法律不会要求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先确认执法对象精神状况才决定是否开枪。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警方明知死者有精神病,故意刺激Li Yan 袭警再将其击毙,那性质就变了,就不是过度使用暴力的问题了。
美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会时刻保持警惕,随时准备依法开枪。当面对警察执法时,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警察的指示行事,不要被警察误认为有袭警企图非常重要。如果被警车拦下,司机停稳车后,应该摇下车窗,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等待警察的指令。未经允许千万不要乱翻东西,不要把手伸到怀里去掏东西,更不要擅自开门下车。美国警察一旦发现执法对象有任何危险动作,是会毫不犹豫开枪射击的。

13/08/2023

申琳昌律师谈我国刑事诉讼从“确实充分”到“排除合理怀疑”
申琳昌,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及伦敦大学法学硕士。申律师执业前亦长期在某中级人民法院从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以及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1996-2009)。 2005 年经最高人民法院选派,赴英国参加中英司法交流。在英期间,参加了一系列与英国及欧盟法官、律师以及政府官员司法交流活动。2005~2006 年,由英国政府提供全额奖学金, 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攻读国际比较法律研究硕士学位。

视频讲稿:
大家好!我是申琳昌律师,欢迎来到法苑杂谈。有感而发、抛砖引玉。今天跟大家聊聊我国刑事诉讼从“确实充分”到“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通俗的讲,就是你的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符合什么要求才能给人家定罪,认定就是他实施的犯罪。刑事诉讼决定定罪量刑,关系到被告人的身家性命,证明标准当然非常非常的重要。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们上大学使用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称,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具有社会主义先进性,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是客观真实,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当时我懵懵懂懂心灵就有一些困惑甚至还有点焦虑,法官也是人,又不是神,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可能再现,法官只能接触到案发后收集的证据,怎么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呢?不过困惑归困惑,这是当时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后来随着社会发展、思想解放,大家逐步认识到刑事诉讼追求绝对客观真实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意识到中国刑事诉讼与西方并没有本质区别,并不比西方高明,也离不开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明确为排除合理怀疑,可以说这是刑事诉讼领域与欧美国家接轨了。

13/08/2023

申琳昌律师谈美国刑事诉讼中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申琳昌,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及伦敦大学法学硕士。申律师执业前亦长期在某中级人民法院从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以及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1996-2009)。 2005 年经最高人民法院选派,赴英国参加中英司法交流。在英期间,参加了一系列与英国及欧盟法官、律师以及政府官员司法交流活动。2005~2006 年,由英国政府提供全额奖学金, 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攻读国际比较法律研究硕士学位。

视频讲稿:

大家好!我是申琳昌律师,欢迎来到法苑杂谈。有感而发、抛砖引玉。今天跟大家聊聊美国刑事诉讼中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后,我曾研究了美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老美的法官比较聪明,把事实认定这一非常重要的任务交给了陪审团,陪审员由社区普通群众随机组成,它既代表上帝的意志,又体现了社会民主,案件事实即使认定错了也不会有太大问题。不过也有喜欢思考、爱琢磨的陪审员,他们就问法官,哪些是合理怀疑,到什么样的程度才是不合理怀疑?很有意思,美国50个州的州法院系统,差不多一半对一半,一半州反对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解释,交由陪审员自己判断,一半州法院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解释。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跟州法院差不多,也是一半对一半。事实上,包括美国在内的普通法系国家,几百年来不少法官尝试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解释,到现在都没有出现一种完美的解释,或者被广泛接受的解释。

08/08/2023

申琳昌律师讨论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与辩护。
申琳昌,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及伦敦大学法学硕士。申律师执业前亦长期在某中级人民法院从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以及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1996-2009)。
2005 年经最高人民法院选派,赴英国参加中英司法交流。在英期间,参加了一系列与英国及欧盟法官、律师以及政府官员司法交流活动。2005~2006 年,由英国政府提供全额奖学金, 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攻读国际比较法律研究硕士学位。

视频讲稿:
在中国,涉嫌犯罪的人在公安刑事侦查以及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法院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
一般而言,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与中国公民相同的诉讼权利,例如申请回避、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参加法庭辩论、上诉、申诉等,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当然,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与中国公民相同的义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将其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馆、领事馆。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拘留、逮捕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外国籍被告人可以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自公诉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毋庸赘言,对于涉嫌重罪的外国犯罪嫌疑人,应该要聘请有经验的中国辩护律师。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刑法规定的469个罪名中,有46个罪名可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抢劫罪等。

04/08/2023

申琳昌律师谈欧美废除死刑与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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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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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23

涉外刑事辩护专项法律服务介绍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普若所”)涉外刑事律师致力于为在华外国人、外资企业提供专业、全面的刑事合规、刑事辩护以及刑事报案等涉外刑事法律服务。

详细介绍:

普若所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包括多名合伙人和专业律师,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他们精通中国刑事法律、刑事诉讼程序,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对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刑事法律有着基本的理解。部分律师有着多年在法院从事刑事审判的工作经历。普若所刑事法律服务团队能够熟练运用中、英和日文,为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在华外国人提供刑事合规、刑事辩护以及刑事报案等涉外刑事法律服务。

我们在此领域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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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合规体系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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