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9/2026
德威陽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生 江玟毅
美國 芝加哥大學
想去紐約或 LA?入境美國旅遊你一定要知道的一件事
,從 ESTA 申報談「不實陳述」
訂機票、上網申請 ESTA、把資料填一填——這大概是整趟美國行前準備裡,大家覺得最不需要花腦筋的一步。姓名、生日、護照號碼,照著護照打就好,誰會出錯?但如果表格裡問到「你的雇主是誰」,答案卻未必像想像中那麼理所當然——尤其是曾經在海外工作、換過雇主的申請人。
本所近期處理過一起案例:一位台灣籍申請人先前持打工度假簽證於海外工作,實際受僱於同一位雇主經營的公司,並自始至終在該公司任職、領取薪資。然而,同一位雇主名下另設有一間她從未任職的公司。申請人因語言上的誤解,於申請 ESTA 時,雇主欄位誤填為這間她從未實際工作過的公司,而非真正僱用她、支付她薪水的雇主。換言之,她申報給美國政府的雇主資訊,並非實際僱用她的法律主體。
根據美國移民及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 212(a)(6)(C)(i)條,凡以故意實質虛假陳述或欺詐(Material,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or fraud)之方式,企圖取得簽證、其他文件或入境許可者,將構成不得入境事由。判斷是否構成「不實陳述」,實務上關鍵在於兩點:第一,該資訊是否具「重要性」(materiality), 亦即是否可能影響審查機關的決定;第二,申請人是否「明知而故意」(willfulness)填寫錯誤資訊,而非單純理解有誤。
雇主資訊看似瑣碎,實則往往牽動審查官員對申請人身分、收入來源真實性的判斷。問題在於,審查機關看到申報資料時,並無法直接分辨這究竟是純粹的理解錯誤,還是刻意規避。若日後被要求提出佐證—— 例如薪資單、到職證明——申請人卻拿不出對應該公司的任何文件,這個落差本身就足以引發進一步審查, 即便造成落差的原因,其實只是一時筆誤或語言隔閡。
值得留意的是,「填錯」與「說謊」在法律效果上天差地遠。若審查機關認定申請人只是理解錯誤、並無隱瞞意圖,通常影響的僅是這一次的申請結果;但若被認定構成故意的不實陳述,後果可能不只是這次被拒,而是留下永久性的不良紀錄,往後任何一次入境美國的申請都會受牽連,救濟管道也相當有限。
所以,下次準備去美國旅遊時,別把 ESTA 或簽證表格上的雇主、工作單位欄位當成隨手一填的小事。 凡是牽涉到工作、雇傭關係的欄位,務必以正式法律文件(合約、聘書、擔保文件)上登記的名稱為準; 若自己有多重身分、不確定該填哪一個,寧可先釐清、甚至諮詢專業意見,也不要憑印象猜一個填上去。 畢竟,這張看起來最無聊的表格,可能是你未來能不能再踏進美國的關鍵。
本文由實習生撰寫,經主持律師審閱
本文係就一般性法規觀點所做的分析,不針對任何具體個案,也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各異,如有具體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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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 林柏均
台灣律師|美國律師|前上市公司法務長|健保署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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