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2026
✨✨法律分析✨✨
影/又是毒駕!她開車駛出中山高大業隧道自撞護欄側翻 驚險畫面曝光
🔔毒駕自撞,還被搜出安非他命,會怎麼被辦❓
📰新聞內容摘要
陳姓女子今天下午開車行駛中山高,駛出大業隧道準備進入基隆市區時,在第29號橋上自撞護欄、轎車側翻,她情緒略激動但拒絕送醫。員警到場在她身上查獲毛重3.77公克的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唾液快篩呈陽性反應,警方將她依「公共危險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基隆地檢署,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同時移置車輛、吊扣車牌。
🌟律師觀點🌟
📌這個案子會踩到「三條罪名」
新聞裡寫的「公共危險」,其實指向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另外員警在身上搜到安非他命,會再加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二級毒品」;唾液快篩陽性,後續送驗尿液如果也呈陽性,檢方還可能多辦一條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也就是說,光一個車禍,「公共危險+持有+施用」成立三個犯罪。
📌刑罰v.s行政罰
新聞提到警方「舉發違規、移置車輛、吊扣車牌」——這其實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處理的「行政罰」,不是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歸刑事、行政責任歸行政,兩個責任是分開的,不會重複算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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