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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家庭傭工聲稱患病後被歧視  僱主一定要賠償?💰 -2019 年,一名菲律賓家傭的遺囑執行人入稟控告家傭前僱主,指稱在家傭患上子宮頸癌後,前僱主對其進行監視、拒絕提供足夠食物、並在 2017 年一天午夜,要求她簽署解僱信及立即離開前僱...
04/07/2026

- 外籍家庭傭工聲稱患病後被歧視 僱主一定要賠償?💰 -

2019 年,一名菲律賓家傭的遺囑執行人入稟控告家傭前僱主,指稱在家傭患上子宮頸癌後,前僱主對其進行監視、拒絕提供足夠食物、並在 2017 年一天午夜,要求她簽署解僱信及立即離開前僱主住所。家傭其後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及在勞資審裁署向前僱主提出申索。家傭在 2018 年離世後,她的遺囑執行人在法律援助署援助下,代表她入稟香港區域法院。

代表家傭一方指,前僱主與家人私下將家傭形容為「瘟神」、前僱主在協助家傭收拾物品時戴著洗碗手套🧤作保護等,均屬於殘疾歧視。

這宗歧視及勞資糾紛案件於 2024 年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法官最終接受前僱主的說法:解僱的決定早於知悉家傭患病前已經落實,原因是家傭工作表現欠佳,以及未經許可在前僱主家中拍攝性感照片🤳🏻並發布到 Facebook 。

在處理家傭一方的指控時,法官同意前僱主的大律師觀點、以及對家傭一方所傳召證人(幾名的家傭生前的菲律賓家傭朋友)進行批評:證人的證供屬傳聞證供(即家傭朋友們憶述家傭生前向她們所說的版本),不應給予實質比重。案例指出單單對家傭刻薄或侮辱,如果與其殘疾無關,並不構成歧視。

經前僱主一方的激烈盤問下,家傭一方傳召的證人全部被裁定不可靠、不可信。❌️代表家傭一方雖有提出資料,但未能成功舉證有關前僱主曾拒絕提供足夠食物、不准使用洗衣機、和作出騷擾行為的指控,因此歧視及騷擾的指控均不成立 。

縱然家傭在被解僱後,成功取得新的病假紙追溯涵蓋被解僱當日,前僱主一方援引案例反駁,法官同意並裁定解僱當天為家傭的休息日,並非「病假日」,家傭因此不受《僱傭條例》第 33 條的保障。

最終家傭遺囑執行人對前僱主在案件中的所有申索(包括歧視、騷擾、薪金追討)全被撤銷。前僱主成功抗辯,更獲得賠償訟費。

案例: Temporosa, MA. Carla Arangote, The Executrix of the Estate of Guting, Joan Sarmiento, Deceased v. Choy Chiu Yee Rita -
DCEO 13/2019 & DCCJ 3408/2020 (合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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